徐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徐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二○○九年十月八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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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徐政發〔2009〕1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八日
徐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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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號)等政策法規精神,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管理,進一步完善管理體制,最佳化資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促進廉政建設,保障機關和諧高效運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市級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並在法律上可以確認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其相應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產及其相應土地。
第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權屬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堅持存量調配與建設改造相結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職能部門統一管理與使用單位日常管理相結合,實現維修、物管的規範化專業化;嚴格審批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有效杜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責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土地實施管理與監督。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建設項目、購置立項;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負責制定和完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管理制度,對房屋配置標準、使用和處置進行審批,對建設、維修項目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審批,對資產的具體管理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管理局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和集中管理的具體工作。市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項目的建設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或業務發展等需要增加房屋的,由市管理局負責從現有房屋存量中調劑解決。確需建設(含新建、擴建、翻建、遷建、改建、裝修改造,下同)的,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和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等檔案精神,嚴格審批,集中集約建設。
第七條 市管理局負責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結合辦公用房存量情況及機關事業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辦公用房建設整體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打破部門、單位界限,實行辦公用房集中建設。各部門、單位辦公用房建設申請報送市管理局。由市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使用單位機構設定、編制、職能等情況,對投資規模、建築面積、設備設施和裝修標準等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設程式核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各部門、單位申請購置辦公用房,由市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管理局組織購買。
第十條 按照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分離的原則,經批准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機構代建。
第十一條 房屋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和投資概算等組織實施。投資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須報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批。
第十二條 房屋建設應嚴格按照《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基本建設程式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擇及重要設備、材料的購置,要進行招投標。
第十三條 房屋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並選用高效、節能、環保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章 房屋的配置
第十四條 市管理局根據辦公用房配備標準和各部門、單位編制與職能變化情況,核定各部門、單位辦公用房面積,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辦公用房調配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調整變更辦公用房的部門、單位在新辦公用房投入使用後,必須在30日內騰空原辦公用房,並將原辦公用房交予市管理局;辦公用房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部門、單位,必須及時將超標面積部分交予市管理局。
第十六條 部門、單位辦公用房嚴重短缺,或增加臨時辦公機構,且確無存量可調劑解決的,經市管理局商市財政局同意後可租用辦公用房,經費由市管理局和使用部門、單位共同向市財政局申請。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租用辦公用房。
第四章 維修與使用
第十七條 市管理局應會同各部門、單位定期對房屋的質量、安全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建立維修項目資料庫,為做好維修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八條 房屋維修實行統分結合的管理方法:對納入集中統一管理的辦公用房維修,由市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沒有納入集中統一管理且一次性投入在3萬元以下的日常維修,由各部門、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一次性投入在3萬元以上(包括3萬元)的大中維修工程和專項維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辦公用房維修要堅持經濟適用原則,嚴格控制標準,杜絕變相改擴建現象。
第二十條 各部門、單位房屋大中修以及專項維修項目,由市管理局組織鑑定評審,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大中修及專項維修經費預算由市管理局編制,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列入市管理局年度部門預算。市管理局根據批覆的部門預算組織項目施工,項目竣工後,會同使用單位及有關部門聯合驗收。
第二十一條 房屋維修項目須按照規定對施工單位選擇、材料和設備購置實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
第二十二條 推進物業管理服務社會化,採取政府採購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專業化、規範化的物業管理服務。市管理局負責制定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質量標準,並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根據規定的經費標準和核定的面積編制房屋日常維修及物業管理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後,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不得自行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不得自行將房屋土地用於投資和擔保,不得自行出租、出借房屋土地。已經違反上述規定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將資產收益全部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使用;契約到期後不得續約,其房屋土地交由市管理局集中管理。
各部門、單位的房屋土地需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單位應進行可行性論證,經市管理局初審,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後實施。對外出租、出借一律由市管理局負責組織向社會公開招租招商,出租、出借經營收益上繳財政專戶,按規定使用。
第五章 房屋土地的處置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要節約、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不得自行處置其房屋及相應土地。
第二十六條 房屋土地的處置應按照《徐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由市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市財政局審核,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管理局按規定程式予以公開處置,處置收益上繳財政專戶,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七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需拆除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的,由市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拆遷補償事宜,並提出被拆遷單位辦公用房安置意見。
第六章 房屋土地的權屬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屬歸市政府。市政府委託市管理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權屬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各部門、單位享有辦公用房使用權,在核定的範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權屬統一辦理在市管理局名下。已辦理在各部門、單位(包括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名下的,由市管理局對產權證、土地使用證集中保管,並逐步對權屬進行變更登記,相關部門、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新購建(置)的、已建未登記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在辦理權屬登記時直接登記到市管理局名下,其原債權債務關係不變。因單位撤銷、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需變更辦公用房權屬的,按批准檔案執行。
第三十條 企事業單位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區內投資建設或與機關合建的房屋權屬,應妥善進行分割。
第三十一條 市管理局要加強房屋土地權屬管理,健全管理檔案,設定固定資產台帳,並定期檢查覆核權屬面積、質量狀況及使用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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