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哈密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是第7次行署辦公會研究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 通過會議:第7次行署辦公會研究通過
  • 通過時間: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 檔案來源: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概要,內容,

概要

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8〕76 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地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哈密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第7次行署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內容

哈密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規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國家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參照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地區各級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依照許可權,負責地區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產權核銷的一種行為。包括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捐贈、出售、置換、股權轉讓、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等方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經技術鑑定,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由於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意見後報送審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處置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進行處置。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按《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國資、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二章 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等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原值)在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國資委審批。單位價值(原值)在1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國資委黨委審批。單位價值(原值)在30萬元以上的,經地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由國資委提出意見後,報地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 國資委出具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覆”是調整單位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原始憑證,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的依據。
第三章 國有資產調撥、捐贈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調撥、捐贈方式處置的,首先提出申請報告(含書面報告、審批表),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國資委,由國資委按審批許可權審批。提交的檔案、證件及資料如下:
(一)資產價值的憑證。含購貨單據(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擬調撥、捐贈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清冊;
(三)資產目前使用情況說明;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撥、捐贈審批表(附屬檔案1);
(五)因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資產的,必須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六)單位領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登記證》;
(七)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符合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國資委應及時出具調撥、捐贈國有資產劃轉批覆檔案。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確因工作需要調撥的,調撥對象原則上為行政事業單位和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確因工作需要捐贈的,原則上只能限於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資委國有資產劃轉批覆檔案,按規定程式調整資產、資金賬目,並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國有資產出售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出售方式進行處置的,依照審批許可權審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國資委、財政部門認可的產權交易場所或國資委、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公開交易,並提交以下檔案、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價值的憑證。含購貨單據(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審批表(附屬檔案2、5、6);
(三)資產目前使用情況說明;
(四)經由法定鑑定機構或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或資產評估報告;
(五)單位領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登記證》;
(六)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國有資產,必須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出售國有資產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以書面形式(含書面報告、審批表)報告國資委;
(二)審批由國資委依照審批許可權審批;
(三)評估經國資委審批同意後,單位填寫《資產評估項目立項備案表》,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完成後,單位需將資產評估報告書送國資委核准備案確認。
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四)出售資產評估價值經核准備案確認後,單位方可出售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國有資產時,原則上應採取競價方式進行。經國資部門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揭示的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10%以上的,應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確認。
(五)批覆行政事業單位依照規定程式完成資產交易後,向國資委提交收益收繳憑證、交易契約或協定,由國資委出具批覆檔案。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資辦批覆檔案,調整資產、資金賬目,並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股權轉讓,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所涉及的股權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股權轉讓,應當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以書面形式報國資委,由國資委依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方可轉讓。審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檔案;
(二)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股權轉讓協定;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
(四)受讓方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及近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股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單位領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登記證》;
(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申報審批表(附屬檔案2);
(八)其它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符合第二十條之規定的,國資委應及時辦理股權轉讓批覆檔案。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資委股權轉讓批覆檔案,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並辦理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變動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 國有資產報廢、報損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資產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含壞賬損失)需要處置的,應當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國資委(含書面報告、審批表),由國資委依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方可處置。審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價值的憑證。含購貨單據(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因房屋拆除等原因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的,需提交相關職能部門房屋拆除批覆檔案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
(三)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表(附屬檔案3)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損審批表(附屬檔案4);
(四)經由法定鑑定機構或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檔案;
(六)單位領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登記證》;
(七)確認貨幣性資產損失(含壞賬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檔案、資料;
(八)其它相關資料。
大型專用儀器設備國有資產的報廢、報損,應先由主管部門組建專家評審小組,對其性能、報廢、報損原因進行鑑定,並出具專家簽字認可的鑑定意見;車輛設備國有資產的報廢、報損,需公安交警部門出具報廢、報損鑑定意見。
單位的壞賬損失是指單位確定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壞賬損失視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辦法確認:
1.債務人被依法宣布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檔案等有關資料,在扣除以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後,對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檔案後,作為壞賬損失;
3.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作為壞賬損失;
4.逾期3年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壞賬損失。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資委批覆的國有資產處置檔案,按規定程式調整資產、資金賬目,並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資、財政、審計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由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資部門、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縣(市)實際情況制定其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國資、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地區國資委會同地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其它相關規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