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託管理暫行辦法

《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託管理暫行辦法》是濟南市財政局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運營體系、規範國有資產委託管理行為、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運營體系,規範國有資產委託管理行為,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委託管理,是指市政府將由市財政局直接承擔的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委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構)承擔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教育、衛生、園林、廣播電視等公益性國有資產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國有資產的委託管理。
第二章 委託管理主體與委託程式
第四條 市政府是國有資產委託管理的主體,決定受託管理機構、受託管理國有資產範圍及管理許可權;市財政局是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託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託管理的程式。
(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擬實行國有資產委託管理的部門制定《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方案》,並報送市財政局;
(二)市財政局對《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方案》及相關資料審核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
(三)經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局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協定》。
第六條 《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委託管理的國有資產價值總量和分布、國有資產委託管理的目標任務、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建章立制的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設定情況、完成國有資產管理目標任務準備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協定》主要內容包括:委託管理的國有資產數量、分布和委託期限,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市財政局、受託管理機構雙方的職責權利和考核等。
第三章 受託管理機構
第八條 受託管理機構包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機構。
第九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熟悉委託管理國有資產所處行業、領域的情況,能夠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措施;
(二)具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由財政局、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完成了受委託管理國有資產的財產清查、產權界定等工作;
(四)能夠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完成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受託管理機構根據委託管理許可權,對委託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履行審核或審批職責。
(一)受託管理機構對下列事項履行審批職責,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1.規定額度內的報廢資產、呆壞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處置;
2.系統內部超標準配置、閒置和低效運轉資產的調劑、劃轉;
3.資產的對外出租、出借;4.100萬元(含)以下資產的轉讓。
(二)受託管理機構對下列事項履行審核職責,報市財政局審批:
1.占有、變動和註銷產權登記;
2.產權界定及糾紛調處;
3.超過規定額度的報廢資產、呆壞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處置;
4.資產的對外投資、抵押和擔保;
5.系統外超標準配置、閒置和低效運轉資產的調劑、劃轉;
6.100萬元以上資產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轉讓;7.資產的評估。
對全局工作有重大影響、資產數額大的資產處置和轉讓行為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承擔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方針政策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內部資產管理的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建設;
(二)完成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依法盤活國有資產存量,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四)履行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的審批程式;
(五)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市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國有資產委託管理的監管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委託管理的國有資產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總體工作要求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並制定考核辦法;
(三)檢查受託管理機構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況;
(四)檢查受託管理機構委託範圍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等情況;
(五)檢查受託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它監管職責。
第十三條 每年4月份前,市財政局對受託管理機構前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
第十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有義務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後檢查,定期檢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資產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侵占、侵吞國有資產的;
(二)玩忽職守,對國有資產管理不盡職盡責,在產權變動、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置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未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收益狀況或者未及時收取應有收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其他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
第十六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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