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市政府將國家以各種形式形成的由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授權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經營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市政府授權的運營機構。
(一)市政府是國有資產授權主體,是運營機構的出資者,依法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權利,並以出資額為限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有限責任。
(二)市財政局受市政府委託,負責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中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國有資產授權主體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項政策、規定;制定本市行政事業國有資產運營的相關政策、規定。
(二)審議批准運營機構的設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項。
(三)決定運營機構的設立、合併、分立、變更、解散、資本增減、國有資產的流動和重組等事項。
(四)根據幹部人事任免程式,委派和更換運營機構的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決定有關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報酬事項。
(五)對運營機構進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運營機構及主要責任人的獎懲。(六)國有資產授權主體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程式。
(一)申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運營機構向市財政局提出授權經營的書面申請。
(二)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資料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三)經市政府審批後,市財政局與運營機構簽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
第八條 運營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建立規範的組織管理機構。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工作。
(三)授權運營機構占有、使用的國家所有者權益一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四)各種基礎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決策能力和資本運營能力,能夠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五)市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運營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一)運營機構的權利。
1.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對其投資的單位或企業按出資額享有重大經營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選擇經營者的權利;
2.按產權關係決定或參與其投資單位(企業)的分立、重組、改制以及產權(股權)轉讓等事項;
3.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收益和資產處置收入有支配權;
4.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利。
(二)運營機構的義務。
1.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畫和責任目標,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2.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資本運作,實現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3.執行市政府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調度的決定;
4.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備案制度;
5.接受相關機構的監督;
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監管機構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
(二)檢查運營機構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的情況。
(三)檢查運營機構財務,驗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檢查運營機構的經營效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五)檢查運營機構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或者任免建議。
(六)委託審計部門對運營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審計及離任審計。
(七)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監管機構制定運營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及獎懲辦法,並對運營機構進行考核。
(一)制定考核指標,並與運營機構法人代表簽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
(二)對運營機構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三)依據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督分析報告,對運營機構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產經營責任目標。
(二)運營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
(三)具體的獎懲考核辦法。
(四)其他規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決定對運營機構主要經營者的分配和獎勵。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市政府決定對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或者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考核指標的。
(二)在資本運營和財務管理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在產權變動、重大投資和資本運營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向其他單位投資,未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收益狀況或者未及時收取應有收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其他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
第十六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