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黑龍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編[2001]194號)和《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哈發[2001]22號)精神,設定哈爾濱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是主管全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等基礎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併入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掛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財政局
- 劃入職能:管理社會審計職能
- 劃出的職能:所得稅征管交給市地方稅務局承擔
- 增加的職能: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職能
- 地區:哈爾濱
職能調整
主要職責
(二)擬訂財政發展規劃、財政改革方案及其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牽頭組織實施全市財源建設工作。
(三)承擔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完善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地方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基金。
(五)負責組織制定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庫管理工作,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安排,負責提出全市稅收收入計畫;擬訂有關地方性稅收征管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和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減免稅和稅收政策調整建議。
(七)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配置標準和有關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收支的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市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開發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負責依法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統一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負責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管的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規定負責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及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三)法規稅政處負責財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財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財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市地稅局市本級負擔部分的部門預算管理;貫徹落實稅收政策,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出減免稅和稅收政策調整建議;承擔稅源調查分析工作;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提出關稅實施方案調整建議;負責涉稅審核和稅收資料的統計與分析工作。
(四)預算處參與全市巨觀經濟決策的制定,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編制市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和匯總區、縣(市)預算,辦理市本級預算追加追減事宜,提出增收節支和預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議;全面指導市本級部門預算編審工作;承擔全市參與式預算的組織實施和部署檢查工作;負責市對區、縣(市)的相關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指導區、縣(市)預算管理工作;承擔與市人大財經委有關聯絡事宜,負責與財政審計的相關工作。
(五)國庫處組織預算執行和分析預測;研究並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承擔財政決算和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和地方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
(六)行政政法處負責行政、政法、軍隊、武警部隊等方面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部門預算並監督預算執行;審核年度部門決算;擬訂外事財務管理制度;管理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處負責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照規定管理科技專項資金和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經濟建設處負責環保、交通、發改、人防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並參與擬訂市政府相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節能減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相關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管理石油價格改革專項資金;參與制定我市內債的管理辦法,統一管理我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城建處負責城建系統相關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及城建項目資金監管工作;參與制定城建系統相關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負責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城建資金的收支管理;配合參與城建項目籌融資工作;負責城建系統相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年度預決算審核批覆;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金融貿易處負責政府外債管理;擬訂政府外債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相關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擬訂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擔貿易促進、經濟合作促進、糧食行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 設立相關專項資金並擬訂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一)農業處負責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畜牧獸醫等單位事業經費核定及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和落實財政支農政策;參與擬訂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設立支農專項資金;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參與支農項目立項審核論證;管理森警部隊經費;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二)農村財政財務管理局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代征手續費的核定和監督管理;負責財政支持新農村建設有關工作;組織承辦鄉鎮以下涉農補貼資金髮放到農戶的核定和落實;負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負責組織化解鄉村債務和鄉村償還公益性債務獎勵資金管理;負責村級經費財務監督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負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資金管理;負責財政涉農信訪的調查處理;指導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監督指導“鄉財鄉用”縣監管和村財鄉管改革工作;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等對鄉鎮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代償風險財政補助、支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資金;管理小城鎮發展和基層政權建設等有關專項資金;負責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
(十三)社會保障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藥監、殘聯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算決算草案,牽頭審核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年度決算;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企業處提出支持企業及相關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財政財務政策,參與分管市級國有企業改革成本費用的測算及確認工作;管理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負責商業及供銷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及相關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負責分管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的內控制度;負責企業決算編制和快報的編報及分析工作;負責工信、國資、商務、旅遊、供銷社、質量技術監督及與企業有關的主管部門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五)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擬訂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核准市直單位政府集中採購計畫,審批採購方式;負責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對各區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審核供應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資格;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審核認定和聘用管理;負責處理政府採購投訴;負責組織政府採購業務培訓;負責公務用車定編和審批。
(十六)會計管理局管理全市會計工作;負責全市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單位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情況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及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監督全市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全市會計基礎規範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會計賬簿設定工作;負責推行會計委派制工作;負責全市代理記賬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七)監督檢查局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政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組織檢查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和打擊報復案件;接待和處理財政監督方面的來信來訪;監督本部門內設機構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及直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指導全市財政監督業務工作。
(十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負責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及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按規定承擔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進行資產處置、使用的審批,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核准、備案和抽查;按規定承擔市本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和文教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工作。
(十九)財源建設工作指導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中長期財源建設規劃;參與擬訂全市財政收入增收政策;參與擬訂和實施財政支持開發區建設和吸引社會投資政策;負責財源建設項目考察和跟蹤問效工作,編制財源建設項目扶持計畫,協調落實財源建設項目扶持資金;負責財源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指導區、縣(市)財源建設工作,定期對區、縣(市)財源建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兌現獎懲。
(二十)大項目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處負責審核項目建設資金年度預算、資金調度和籌融資方案;負責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規範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和核算辦法;負責財務總監的培訓、委派、考核等日常管理;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並提出相關建議。
(二十一)績效評價與部門預算編審處擬訂市本級部門預算改革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負責市本級部門預算編審工作;制定市本級部門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審核、確定、匯總市本級部門預算;組織開展市本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擬訂全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市財政預算績效評價體系;負責市本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和部署檢查;指導區、縣(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財務總監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機關教育培訓經費。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