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哈爾濱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在2008.08.1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8.10
  • 實施時間:2008.10.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哈爾濱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八月十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各級財政部門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決算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及對投資項目效績進行評價的行為。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科學、節約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的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制定評審計畫;
(三)受理、處理評審爭議和投訴。
財政投資評審具體業務由各級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負責。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
(一)財政預算內、外各項資金安排的建設、維修、改造項目,包括國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設計畫的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維修、改造項目;
(三)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資的項目,國債轉貸項目,企業或單位負責融資需由政府籌資償還和出台取費政策償還的融資項目,政府以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置換等方式安排的項目;
(四)使用科技資金、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五)其他需要財政評審的項目。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二)項目及項目變動執行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的情況;
(三)項目執行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情況;
(四)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五)影響工程造價的項目招標標底、相關契約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項目材料、設備採購執行政府採購規定情況;
(七)需要評審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採取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或者單項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應當按照下列依據進行:
(一)與財政投資評審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各類規範;
(三)與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相關的市場信息;
(四)有關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五)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契約及施工管理等檔案;
(六)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依據。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程式:
(一)確認評審項目,向被評審項目單位傳送評審通知書;
(二)向被評審項目單位收集評審資料;
(三)制定評審方案,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及評審人員;
(四)進入項目現場勘察,調查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進行評審;
(六)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核實、取證;
(七)向被評審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投資評審結論;
(八)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單位出具書面評審報告。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收到被評審項目單位報送的完整齊全的項目資料後,應當在下列時限內完成相應評審工作:
(一)報審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20個工作日;
(二)報審額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項目為30個工作日;
(三)報審額在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項目為45個工作日;
(四)報審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為60個工作日。
特大型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評審時限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並告知被評審項目單位延長時限的理由,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評審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內容、評審結論等內容,其中評審結論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式;
(二)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三)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
(四)對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審增投資額,應當分析說明審減、審增的原因;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確定項目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項目資金、批覆竣工決算,並監督管理項目預算的執行。
第十四條 評審機構進行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組織具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保證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認真收集和保管評審資料;
(三)不得向被評審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被評審項目單位在接受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評審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者取證的,應當向評審機構說明情況,不得拖延、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三)應當自收到評審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六條 被評審項目單位對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有爭議的,可以向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協調處理。
對疑義較大的財政投資評審項目,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評審機構會同監察、發展和改革、建設、審計等部門進行會審,會審時間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重新評審。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三)項規定,評審機構向被評審項目單位收取費用的,由財政部門責令返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被評審項目單位不按時提供所需資料或者拖延、拒絕說明情況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據情況暫緩下達支出預算或者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經評審發現被評審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5日發布的《哈爾濱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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