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規範工程預、結算行為,節約財政資金,促進廉政建設,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10〕173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湘財辦〔2011〕16號)等有關規定及縣委縣政府關於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審範圍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以及上級財政專項追加等專項資金)投入的建設項目;
(二)縣屬國有性質或國有控股的企事業單位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融資投入的建設項目;
(四)上級及有關單位委託地方管理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應納入政府性基建評審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評審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結算的審核;
(四)項目重大變更的審查、監督和確認;
(五)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六)需要評審的其他內容。
第二章 評審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政府投資評審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財政局、審計局組織實施。預算評審由縣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重點辦)組織實施;結算評審實行“二重審”制度,即縣重點辦初審,以縣財政性資金投入為主的項目由縣財政局評審機構複審,縣審計局抽審;縣城建投、工業園和以上級資金投入為主的項目由縣審計局評審機構複審,縣財政局抽審。
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縣審計局組織實施。
同一項目預算編制、結算編制和結算評審應為不同中介機構。對有重大爭議的結算評審項目,可委託上級評審機構評審後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重點工程管委會)集體審定。
縣重點辦、縣財政局評審機構、縣審計局評審機構三個機構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條 縣重點辦組織,縣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招投標局等參與對工程建設過程進行監管。其主要職責為:
(一)參與工程量的現場測定和核實;
(二)招標檔案和施工承包契約的審核把關;
(三)施工承包契約監簽;
(四)隱蔽記錄和項目變更籤證,工程變更預算的下達;
(五)參與造價信息的調查和發布及非通用材料市場價格的調查;
(六)參與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及收方;
(七)對造價諮詢中介機構的監管;
(八)加強對所有在建項目巡查,及時掌握項目的進度和變更情況,嚴格查處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九)工程現場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工程預、結算編制和評審
第六條 項目工程預算的編制由項目業主單位組織實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後,項目業主單位應組織編制工程造價預算。工程造價預算的編制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工程預算應由具有造價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委託有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其中設計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具有造價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編制;設計較為複雜、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應委託具有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
(二)預算工程量應按設計施工圖及相關規定計算,項目要齊全,消耗定額和取費標準應採用全縣統一的消耗量定額和取費標準。主材價格要以《攸縣建設工程計價檔案》發布的當期信息價為準,信息價中沒有的其他材料價格應當以當地市場行情價為準。造價軟體應使用全縣統一的計價軟體。在編制過程中,如發現設計有遺漏或錯誤,要及時通知項目業主單位,由項目業主單位與設計部門及時溝通進行必要補充和修正。
(三)工程預算資料應準確、完整,符合全縣統一要求,並裝訂成冊。工程預算書應包括:封面、工程造價計算說明、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施工措施費項目清單計價表、暫列金額明細表、計日工表、人工、主要材料、機械匯總表和工程量計算書(要求有詳細的計算式)等必要資料及電子文檔。工程預算書封面應加蓋項目業主單位和預算編制單位公章,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人和預算編制責任人簽字認可。
第七條 工程預算評審程式:
(一)項目業主單位按要求向縣重點辦報送工程預算評審資料,並填報工程預算送審單。預算評審資料主要包括:立項審批檔案(表)、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準建審批表、設計施工圖和工程預算書;
(二)縣重點辦對項目業主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初審,資料完整後啟動預算評審;
(三)在評審中,對有爭議或影響今後工程造價結算的重大問題應由縣重點辦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集體會審;
(四)預算評審後,編制《攸縣政府工程預算造價審定表》,並由主審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項目業主單位負責人、預算評審機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縣住建局分管副局長簽字同意。及時報縣財政局、審計局備案,按月匯總後報縣人民政府。
第八條工程完工驗收後,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與施工單位辦理結算,工程結算書的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單位根據招投標檔案、契約、計價檔案、簽證資料和變更預算等相關依據編制工程完工結算書。
(二)項目業主單位須對施工企業報來的完工結算書初稿進行審查,對結算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組織相關人員審查;對結算較為複雜、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可聘請造價中介機構協助審查。
(三)施工企業工程結算書的編制和項目業主單位、造價諮詢中介機構對施工企業結算的審核必須依據確鑿,實事求是。
第九條 工程結算評審程式:
(一)項目業主單位按有關要求向縣重點辦報送工程結算初審資料,並填寫工程結算送審單。
(二)縣重點辦對工程結算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後,資料完整後按本辦法的第四條進行結算評審。
(三)縣重點辦、項目主管部門、監理單位、評審造價中介機構等對項目業主單位報來的工程量進行現場核實和確認。對投資規模較大或結算難度較大的項目可邀請縣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招投標局等參與。
(四)在結算評審中查出的問題應與項目業主單位、施工企業進行核對,對有爭議的問題召集相關部門單位集體會審。
(五)結算評審工作完畢,由結算評審機構對項目業主單位和施工企業下髮結算評審結論徵求意見書。對有不同意見的,項目業主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書後7日內向評審機構提出書面意見,並提供相關依據。如項目業主單位和施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則視同認可,編制正式的《攸縣政府工程結算造價審定書》。(樣表附後)
第四章計價依據
第十條 工程造價實行“三統一”管理。
(一)統一主材價格。主材價格以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計價檔案為依據。計價檔案中沒有的材料價格按當地市場平均價確定。縣住建局牽頭成立縣造價委員會。造價委員會由項目業主單位代表、施工企業代表、建材商家代表、中介機構代表、造價師代表、評審管理機構代表及縣住建局、財政局、審計局、招投標局等職能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定期開展市場調查。計價檔案由造價委員會發布,每2個月為一期,定期發布。施工期內材料市場價格變化在±5%以內不予調價,超過±5%以上的工程結算,主材價格按主材集中消耗期信息價的平均價計算。
(二)統一消耗量定額。消耗量定額以最新頒布的《湖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為依據,全縣實行統一定額。
(三)統一取費標準。工程取費以省最新頒布的取費標準為基礎,結合我縣實際,確定全縣統一取費標準。
第五章契約監管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契約由項目業主單位和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契約應包括:工程概況、承包範圍、質量標準、契約工期、雙方權利和義務、契約價款和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手續、變更籤證要求、完工驗收、工程獎罰、完工結算和附則說明等基本內容。契約條款必須與招投標檔案保持一致。付款方式必須符合全縣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 施工契約實行現場監簽制度。政府工程施工契約須經縣重點辦審核和監簽。其中縣政府直接投資50萬元以上項目的施工契約,須經縣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共同監簽。
第六章工程變更及現場監管
第十三條嚴格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式。工程變更嚴格執行縣重點工程管委會規定,必須及時向縣重點辦申報,先審批後實施,嚴禁先施工後報批。
(一)契約造價在200萬元以內且變更幅度在50%以下的項目變更和契約造價在200萬—1000萬元之間且變更幅度在30%以下的項目變更,先由縣重點辦初審,再由縣政府辦牽頭,召集縣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招投標局等部門進行審定,由分管副縣長審簽;
(二)契約造價在200萬元以內且變更幅度在50%以上的項目變更、契約造價在200萬—1000萬元之間且變更幅度超過30%以上的項目變更和契約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且變更幅度在20%以下的項目,先由縣重點辦召集相關部門初審,再由主管副縣長主持會議進行審定;
(三)契約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且變更幅度超過20%的項目,先由縣重點辦召集相關部門初審,再由縣長主持會議進行審定,或由縣長委託分管副縣長召集會議審定後,由縣長審簽。
第十四條工程變更造價管理實行“一聯合二及時”制度。
(一)項目零星變更總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業主單位2人以上、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現場及時簽證,項目負責人總把關,每月集中報縣重點辦,經縣重點辦核實後,由縣重點辦集中下達變更預算。
(二)項目零星變更總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須由縣重點辦、項目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在現場及時簽證,由縣重點辦下達變更預算。
(三)凡一次變更金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縣重點辦、財政局、審計局、項目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部門現場測定工程量後聯合簽證,變更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還應邀請項目主管部門、縣監察局等部門參加,由縣重點辦及時下達變更預算。涉及設計變更的應同時邀請設計部門參加。
(四)派有財政監督聯絡員的,財政監督聯絡員應參加變更籤證。
(五)涉及隱蔽工程的,應在進入下一工序前進行聯合簽證,並及時攝像或拍照備案。所有簽證資料必須註明項目名稱、位置、內容、數量、原因、日期等內容,能夠畫圖的,必須以圖列示,並標明尺寸。
(六)簽證資料以每月收集的現場簽證及隱蔽工程記錄為依據,如項目業主單位未按要求每月及時上報現場簽證和隱蔽記錄,一律不予認可。堅決杜絕事後簽證、虛假簽證等現象。
第十五條非通用材料的使用必須實行“先定價後實施”制度。計價檔案中沒有的材料、預算評審中為暫定價的材料、名貴苗木、裝修材料等價格的確定,應在使用前由項目業主單位牽頭會同縣重點辦、財政局、審計局、政府採購辦、招投標局、項目主管部門等及時進行市場調查,先確定價格並簽證後才能施工。因材料價格、品種、品牌、規格等變更引起工程造價預算變更的,應及時下達變更預算。
第十六條 除大型道路外,土石方工程應實行“聯測包乾”制度。對測量單位實行備案制度,所有土石方工程量的測定,必須選擇有相關資質並在縣重點辦備案登記的測量單位。土石方工程量在2萬方以內的工程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會同測量單位、縣重點辦等部門實行聯合測量,並對測量的數據簽字確認。土石方工程量在2萬方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提供地質勘察資料,還應邀請縣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聯合測量,並對測量數據及時簽字確認。
如設計未發生變更,土石方工程應實行大包幹辦法。
第十七條因時間緊迫等特殊原因施工在前,工程設計和預算編制滯後的“三邊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工程量事前確認”制度。此類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應在未改變現場地貌前邀請縣重點辦、財政局、審計局、測量單位、監理單位等察看現場、測量工程量並簽字確認,必要時還應攝像或拍照備案。以此作為編制預算的依據。
第七章評審時限
第十八條評審時限:
(一)預算評審時限。送審金額較小、業務相對簡單的項目,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送審金額較大、業務相對複雜的項目,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都應在預算評審完成後方能發布招標公告。
(二)結算送審時限。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組織施工企業進行工程結算,並對施工企業結算初步結果進行審查,並在完工驗收後60天內將完整的工程結算初審資料報縣重點辦審核。
(三)結算評審時限。對結算簡單、規模較小的建設項目,應在30日內完成初審,20日內完成複審;對結算較為複雜、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應在90日內完成初審,30日內完成複審。
第八章工程款支付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嚴格按契約(協定)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目完工驗收後,在評審機構未下達正式結算評審結論前,項目業主單位支付工程款一律不得超過契約金額和變更預算總金額的70%。項目完工交付使用後,應預留不低於5%的工程款作為質保金。
第九章評審費用
第二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費用實行縣財政“統一標準、統一核算、統一支付”的辦法。造價諮詢中介機構不得直接向項目業主單位和施工企業收取評審費用。評審費用的支付必須與評審規模、評審質量、評審進度相掛鈎,並經縣財政局核實支付。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立項審批、未經預算評審、未經招投標程式擅自建設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擅自變更預算、違反規定“招小建大”的;
(三)不按契約付款或在未下達評審結論前違規超額付款的;
(四)編制虛假工程量和有意抬高價格騙取國家資金的;
(五)工程量簽證手續不嚴、甚至有意簽虛假工程量證明的;
(六)評審把關不嚴,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
(七)評審機構違規向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企業收取費用的;
(八)項目業主單位不及時報送評審資料導致拖延結算、增加結算評審難度的;
(九)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評審資料由縣住建局實行統一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