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攸縣投融資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攸縣投融資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民間投融資機構的經營行為,切實保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融資機構,是指在攸縣境內註冊設立的(包括在攸縣境內設立的分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典當公司、寄賣行、物資調劑中心和小額貸款公司。
第三條 各投融資機構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規範投融資機構原則:
(一)統一領導原則。政府統一領導,統一協調,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工作責任制原則。堅持“預防為主”、“一線把關”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
(三)重在防控原則。貫徹“疏堵並舉、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打早打小”原則,定期開展風險排查、預警防範。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五條 縣金融證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金融證券辦)負責全縣投融資機構管理的組織協調,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制定投融資機構管理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對投融資機構監管職能進行監督,並建立民間投融資機構的經營戶台賬和監控網路;
(三)負責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開展對投融資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對所涉違法犯罪的打擊,建立信用檔案;做好非法集資和高利放貸等風險排查、研判、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 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縣經信部門:負責上級部門扶持發展投融資機構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協助和配合縣金融證券辦的日常工作。
縣公安部門:負責對典當、寄賣行、物資調劑中心等進行登記備案,指導登記在冊的典當行的典當和寄賣行、物資調劑中心的寄銷貨實行台賬登記制,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單位或個人舉報、報案、控告、移送的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高利轉貸、貸款詐欺等犯罪案件,及時立案偵查;協助和配合縣金融證券辦的日常工作。
縣商務部門:負責做好典當行的經營資質審查和日常監管工作,對典當行的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對典當行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發現違法違規現象及時報告;協助和配合縣金融證券辦的日常工作。
縣工商部門:負責對全縣民間投融資機構進行註冊登記,查各經營機構年檢情況,查超範圍經營行為和無照經營行為,嚴厲打擊超範圍經營行為,依法依規取締無照經營戶;規範機構名稱、招牌、門頭、宣傳資料等;協助和配合縣金融證券辦的日常工作。
縣人民銀行: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信貸管理,嚴防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領域,嚴禁銀行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密切關注民間融資資金流向,及時提示風險,發現違法違規現象要及時報告;協助和配合縣金融證券辦的日常工作。
縣地稅部門:負責加強對各經營機構的稅收徵收監管工作,及時查處違反稅法行為;協助和配合縣金融證券辦的日常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申報人的資料進行審查;協助和配合縣金融證券辦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七條 會議制度。建立規範民間投融資機構運行聯席會議制度,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相關職能監管單位會議。
第八條 監測預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信息採集登記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和高利放貸等信息進行蒐集和整理。
(一)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等,認真受理來信、來訪、來電,及時做好登記、報告等工作。
(二)排查制度。各職能部門堅持日常排查,並積極參與由縣金融證券辦牽頭組織的集中風險排查;在排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的,應做好工作記錄,收集和保全相關證據。
(三)年檢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各投融資機構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依法進行年檢。
第九條 宣傳教育。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宣傳部門,落實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及高利放貸宣傳教育規劃,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縣金融證券辦要建立健全擔保公司、典當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統計報告制度。上述公司應當每月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上月業務報表,由縣金融證券辦進行匯總存檔。縣金融證券辦和縣公安局要指導寄賣業和物資調劑中心建立寄銷台賬,並定期對寄銷台賬進行核查登記。
第十一條 縣金融證券辦應當與投融資機構簽訂責任書,明確投融資機構的權、責、利,倡導各投融資機構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投融資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金融證券辦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核准變更、終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經營範圍;
(四)違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經核准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的;
(六)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七)不按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投融資機構可依法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接受縣金融證券辦的指導。
第十四條 投資管理公司為融資方和投資人投融資活動提供中介服務,應當接受縣金融證券辦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金融證券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