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市級投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隨州市市級投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級投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防控債務風險,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理順投融資申報流程,規範資金用途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市級投融資平台公司(以下簡稱平台公司)是指由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的國有獨資或控股投融資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隨州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隨州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隨州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有限公司、隨州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隨州市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市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 各平台公司根據公司運營與發展需要開展資金融通,應遵循“適度舉債、收支平衡、風險可控”的原則,融資規模應與客觀發展需求相適應,與公司自身償債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融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信託產品、資產支持證券、股權質押、股權投資基金、融資租賃等多種融資方式。
第二章 融資申報流程
第五條 各平台公司融資申報採取“年初申報、分批實施、動態管理”的原則。在每年一季度末結合本年度公司承接的市政府重點項目及建設任務,根據公司資金狀況、償債能力、發展趨勢,合理編制年度融資計畫,報市政府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初審並提出建議意見後,由市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批覆,各平台公司按批覆意見執行。融資計畫可半年補報一次,因政策視窗期需要臨時增加的項目隨報隨批,已經批覆的年度融資計畫當年未使用的可跨年度結轉。需要對年度融資計畫進行調整的,按照年度融資計畫申報流程報經批准後執行,未經市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不得對外融資。
第六條 年度融資計畫內容包括年度總融資規模、融資項目以及項目融資總體方案。
第七條 對於需要財政支持類項目,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按流程辦理。
第三章 融資項目實施
第八條 各平台公司根據批覆的融資計畫中單個項目的時間進度,提前制定具體的項目融資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應明確融資方式以及合作金融服務機構的選擇方式(採取公開招標和競爭性磋商,有政策要求的可進行單一來源採購),報市政府金融辦審核,報請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積極爭取政策性銀行貸款、專項建設基金等低成本政策性資金。採取間接融資或者表內融資的,按照綜合成本最低、資金使用方便靈活、風險可控的原則選擇金融機構。採取直接融資、表外融資或者其他創新融資方式的,各平台公司按照批准的合作金融服務機構選擇方式執行。
第十條 公開招標要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競爭性磋商確定候選機構後,由平台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集體評審決策,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評審。
第四章 資金存放要求
第十一條 融資資金存放按照“滿足項目支付需要、符合資金監管要求、適度提高資金效益”的原則,對於項目專項資金按照資金專款專用、支付實現閉環的要求,合理合規使用;對於無指定用途資金,由各平台公司報市政府金融辦提出存放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審批。
第五章 財務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建立融資項目財務報告制度。每年年初,各平台公司應向市政府、市財政局提供經過審計審核的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其財務報告應反映上年度融資資金到位以及使用情況、債務償還及餘額情況、項目完成進度、項目收益以及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等。每季度末,各平台公司應向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報送融資情況統計表,反映年度融資計畫的執行、資金到位情況、貸款本息的償還、債務餘額等情況。每到位一批融資資金,各平台公司應於資金到位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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