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辦法(試行)

2014年6月1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4〕27號印發《六安市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薪酬管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兌現、附則5章2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4〕2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6月17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薪酬管理,第三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第四章 薪酬兌現,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六政辦〔2014〕27號
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各投融資機構:
《六安市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17日

辦法

六安市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增強投融資能力,防範投融資風險,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管理,薪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原則。
(二)堅持“激勵約束、效益優先、分級考核、兼顧公平”和薪酬制度改革與相關改革配套原則。
(三)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原則。
(四)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依法依規考核的原則。
第三條 成立六安市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投融資的副市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國資委)、人社局、審計局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國資委)。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條 投融資機構負責人薪酬實行年薪制,年薪實行最高額控制,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相應增長。
投融資機構正職的年薪主要根據各投融資機構經營規模、經營業績、全市企業平均工資、本企業平均工資等綜合因素分別確定。投融資機構副職的年薪為正職年薪係數的0.6~0.85,由投融資機構根據其任職崗位、責任風險和貢獻確定,報市財政局(國資委)批准後執行。投融資機構有多名副職的,副職的年薪分配係數平均值原則上不超過正職的0.7。
第五條 年薪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基本年薪占50%,績效年薪占50%。
第六條 投融資機構負責人的年薪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納稅。
第七條 投融資機構負責人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計算,由投融資機構和個人按規定共同繳納,繳付金額及比例不得突破相關規定的上限。
投融資機構負責人原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與財政供給脫鉤後,工資、行政、組織等關係轉入投融資機構,人事檔案移交市人才服務機構免費託管,不再保留原身份,不再保留原工作單位各種待遇;以前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補償標準按人社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投融資機構負責人在子公司兼職的,不得在子公司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九條 因工作需要,投融資機構負責人在一年內發生崗位變更的,按在職時段計算其當年薪酬。
第十條 除政策另有規定外,投融資機構負責人不得領取年薪之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投融資機構負責人的薪酬實行台賬管理,在工資統計中單列。延期兌現收入由投融資機構為其設立個人賬戶,代為管理。

第三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二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年初市財政局(國資委)與投融資機構簽訂的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為依據,按年考核。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按百分制計算,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30分)、分類指標(60分)和評議指標(10分)。
基本指標為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分類指標由市財政局(國資委)根據各投融資機構的實際情況和經營特點分類確定,具體在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中明確。評議指標主要包括制度執行、社會責任履行、安全生產、廉潔從業及廉政建設責任落實情況、重大事項報告和市財政局(國資委)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具體由市財政局(國資委)根據被考核投融資機構的實際以及監管要求確定。
第十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式簽訂:
(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11月底前,投融資機構按照市財政局(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投融資機構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說明材料報市財政局(國資委)。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市財政局(國資委)對投融資機構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初審,經市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三)市財政局(國資委)依據市政府批准的投融資機構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與投融資機構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五條 在考核期內,因自然災害、改制重組發生產權變動等不可抗力因素,對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市財政局(國資委)根據其影響值提出相應調整考核目標值的建議,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發生市場變化、價格調整以及匯率變動等情形,投融資機構應在經營中及時採取應對措施,考核目標值不予調整。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檢查與監控。投融資機構於每年8月底前將經營業績責任書半年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市財政局(國資委)。對上半年經營業績明顯滯後的,市財政局(國資委)將向投融資機構提出預警並進行督促。
第十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投融資機構將上年度經營業績及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書面報告市財政局(國資委)。
(二)市審計局對投融資機構年度經營業績及時進行專項審計。
(三)市財政局(國資委)會同市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據年度專項審計的投融資機構經營業績及相關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投融資機構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四)考核結果報市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領導小組確定。

第四章 薪酬兌現

第十八條 投融資機構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發放,績效年薪以績效年薪基數為基礎,與年度業績考核結果掛鈎。績效年薪的90%在年度業績考核結束後當期兌現,10%延期至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審計結束後兌現。
績效年薪=績效年薪基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分數的百分比
第十九條 投融資機構當年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環保、計畫生育、廉潔從業等問題,實行一票否決,取消投融資機構負責人的績效年薪。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國資委)定期對投融資機構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責令糾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取消投融資機構負責人當年的績效年薪。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投融資機構中層及以下人員的薪酬實行總額控制,由投融資機構在市財政局(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內制定員工薪酬管理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投融資機構對下屬全資、控股企業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考核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國資委)負責解釋,具體考核細則由市財政局(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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