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和《湖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鄂財投評發〔2011〕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指市財政部門對5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資金、專項資金、政府基金、政府性融資等財政投資項目的工程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的評估與審查,以及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行為。
第三條 財政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先評審後採購的程式。市財政局應以投資評審中心確認的評審結論作為資金撥付、預算調整、價款結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作為財政投資評審的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制定評審計畫;
(三)負責協調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係,受理、處理評審爭議和投訴;
(四)審查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五)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對評審結論進行覆核。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財政部門委託其所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其中,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社會公開招標產生。
第六條 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費用由市財政專項安排,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項目建設單位也不得在建設資金中列支評審費用。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採取項目預(概)算進行全過程評審、單項評審及對財政專項資金專項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依據:
(一)與財政投資評審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各類規範;
(三)與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相關的市場信息;
(四)有關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五)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契約及施工管理等檔案;
(六)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依據。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式:
(一)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申請書,投資評審中心登記立項;
(二)按有關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在徵求被評審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初評報告;
(三)被評審單位對初評報告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四)投資評審中心審核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審批;
(五)被評審單位按照市政府審批的意見執行或整改。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時限:
(一)報審額在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5個工作日;
(二)報審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10個工作日;
(三)報審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13個工作日;
(四)報審額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15個工作日;
(五)報審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為20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自投資評審中心收到被評審項目單位報送的完整齊全的項目資料之日起計算,特大型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評審時限的,應當經批准,並告知被評審項目單位延長時限的理由,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評審任務的,需事先徵得市政府同意;
(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四)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並經參與的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六)建立健全對評審過程、評審報告的內部覆核機制;
(七)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報告,並說明原因;
(八)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九)對因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評審項目單位在接受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的時間向投資評審中心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者取證的,應向投資評審中心說明情況,不得拖延、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三)應在收到評審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四)根據市政府對評審報告的審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投資評審中心做出的評審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評審結論無效,重新評審。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被評審項目單位不按時提供所需資料或者拖延、拒絕說明情況的,由投資評審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據情況暫緩下達支出預算或者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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