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財政(國資)部門代表國家對應屬國家所有的
資產而組織進行的產權登記,是依法確認國家對
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它揭示了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一種法律行為,其結果是以法律檔案的形式表現出來,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二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對國家取得所有權和授予企業、單位經營使用權的兩方面同時確認。
企業範圍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範圍: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範圍是指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
授權經營,分工監管"的原則,各級政府對屬本級管理並已取得
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包括國有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設定
國有股權的
有限責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和其它形式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根據登記活動的性質和目的不同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等四種類型。
1、占有產權登記,適用於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新開辦企業。
3、註銷產權登記,適用於撤銷、被合併、被
兼併、依法破產和
企業改制後不設定國有股權、企業轉讓全部
國有產權的企業。
4、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是指財政?國資 部門按年度對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情況而進行的產權登記檢查。
企業程式
審批程式
受理
條件:申辦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占有登記需要資料
1.由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設立的檔案或企業股東大會(
董事會)做出投資協定或出資證明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一款)
2.企業章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二款)
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依照《<A class="" href="javascript:linkredwin('財政部關於修訂的通知》(');">財政部關於修訂<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三款)
4.出資人及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
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其中:
國有資本出資人
產權登記證副本;(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四款)
5.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
貨幣投資的應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或
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經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五款)
6.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六款)
7.申辦人填寫的《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
8.出資人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社團法人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及出資人上級單位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
(二)變更登記需要資料
1.政府有關部門或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的批准檔案、企業
股東大會或
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議;(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2.修改後的企業章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3.出資人及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
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其中:
國有資本出資人
產權登記證副本;(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四款)
4.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
貨幣投資的應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或
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經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五款)
5.出資人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當提交財政(國資)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及出資人上級單位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六款)
6.企業發生兼併、轉讓或減少國有資本的,應當提交與債權銀行、債權人簽訂的有關債務保全協定;(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七款)
7.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的轉讓
國有產權的收入處置情況說明及有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八款)
8.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九款)
9.《企業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
10.產權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三)註銷登記需要資料
1.政府有關部門、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企業
股東大會的批准檔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2.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3.企業的
財產清查、清算報告或經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4.企業有償轉讓或
整體改制的協定或方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四款)
5.本企業的
產權登記證正、副本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提供保證、
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五款)
6.
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六款)
7.轉讓方、受讓方或改制後的企業與債權銀行、債權人簽訂的債務保全的協定;(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七款)
8.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的
資產處置或
產權轉讓收入處置情況說明及相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八款)
9.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九款)
10.申辦人填寫的《企業國有資產註銷產權登記表》。(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
標準:申辦資料齊全、合規、有效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填寫《行政審批項目受理通知書》交申辦人,並在申請書上註明受理時間,轉入初審程式;對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 填寫《行政審批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辦人;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填寫《行政審批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交申辦人,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1個工作日
初審
標準: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科專管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初審標準對單位上報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標準的,簽署初審意見,轉入複審程式。
時限:2個工作日
複審
標準:同初審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科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意初審意見的,在審批表上填寫複審意見,轉審定人員。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應與初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複審意見及理由,在審批表上填寫複審意見,轉審定人員。
時限:3 個工作日
審定
標準:同初審標準
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意複審意見的,在審批表上填寫審定意見,不同意複審意見的,應與複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在審批表上填寫審定意見,轉下一程式。
時限:3個工作日
告知
標準:
1、制發證件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2、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核准結果
3、留存收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本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專管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依照審定結果,對審定核准的,制發完整、正確、有效的核准文書,並即時通知申辦人領取;對審定不予核准的,制發《行政審批項目不予批准通知書》,將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並及時、準確的通知申辦人領取。審批工作結束後,將核准資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3個工作日
當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996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以來,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並按財務
隸屬關係和
屬地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了
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基本實現了
國有資本與資產的統一管理,確保了
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到2000年底,全國
國有資產總量已近10萬億元人民幣,近十年來遞增率達17.9%。我國加入WTO後,外國資本將大量進入,
國有經濟"有進有退"將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當前,在部分國有企業改革中,企業
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少部分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未經財政?國資 部門、授權投資管理機構的批准,擅自減少或
增加資本金數額,個別
公司制企業在企業效益不好的情況下擅自調減個人持股數量,
國有資本應享有的權益受到侵蝕,造成了事實上的
國有資產流失。二是國有資產占有企業的產權變動審批手續不全,個別企業未經批准,擅自決定企業的產權變動審批手續不全,個別企業未經批准,擅自決定企業的
分立與合併,不申請辦理
國有資產產權劃轉手續,致使企業
有效資產被分立出去另起爐灶,成立不設定
國有股權的公司,國有資本留在"空殼"單位承擔債務和人員負擔。三是企業濫用權力,擅自用國有資產對外提供
保證、
定金或設定抵押、
質押、
留置等,以致使國有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或拍賣、清償
債權人債務,
產權或有變動事項不報告等。四是被撤銷、被解散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的企業,不到原
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註銷產權登記,致使產權登記機關應收而未收的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的正本的副本在社會上泛濫,擾亂了國有資產產權秩序。五是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年檢意識淡薄,
法律意識不強,正常的一年一度產權登記檢查不積極,財政?國資 部門上門年檢不配合,涉及的產權變動檔案、證件、資料不能完整地提供,參與
年檢的企業呈逐年遞減趨勢,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流於形式。
問題的改善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問題的改善:
一是要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對產權登記和產權登記
年檢的重要性認識。要認真組織
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學習國務院192號令《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和財政部《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領會精神實質,明確
法律責任。同時,財政?國資 部門要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嚴格管理,加大
行政處罰力度,不斷提高財政幹部政策水平和執法能力。
二是嚴格對
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
股份制企業中的
國有股權管理,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行使各級財政?國資 部門國有股權
管理職能,規範國有產(股)權轉讓和處置行為,嚴格報批程式、審核程式和定價原則,堅持評估作價的公開、公正、公平;要堅持依法辦事,規範管理,統一政策,
授權管理的原則,做好企業
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占有、註銷登記和年檢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推進
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保障
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四是要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年度檢查制度,規範辦事程式,完善登記和
年檢手續。各級財政?國資 部門要組織幹部加強業務學習,熟悉政策法規,提高業務水平,努務提高辦事效益,支持企業改革改制和經濟發展。
意義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意義:
首先,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財政(國資)部門實施產權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作為產權管理部門要搞好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不了解
企業國有資產狀況,搞不清企業"家底"是不行的。做好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才能了解企業國有資產存量的分布、
價值總量及其增減變化情況,正確行使國家賦予產權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
所有者權益,並以出資人身份依法行使所有者職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再次,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提高經營效益的前提條件。產權登記不僅是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同時也是將一定數量的國有資產依法授予企業經營的法律行為。財政(國資)部門在產權登記中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企業授予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進行處分權利的法律憑證。因此,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有利於
資本運作和
產權流動。它即保證了國家的所有權,又為企業落實法人財產提供了管理形式,是企業經營效益提高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