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管理,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1996-05-02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
【發布日期】1996-05-02
【生效日期】1996-0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聞世震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遼寧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產權歸屬不清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產權,明確其歸屬後再進行產權登記。
(一)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和法定代表人;
(二)占有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四)實收資本、國有資本;
(五)企業投資情況;
(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用國有資產開辦企業(含以投資入股形式組建的原法人資格終止的企業,下同);
(二)組建機關和用國有資產組建事業單位。
依據前款第(一)項規定占有產權登記,應當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之前申報;依據第(二)項規定占有產權登記,應當在批准成立之日起90日內申報。
(一)批准設立的檔案;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其來源證明;
(三)企業、事業單位章程;
(四)土地證書、房屋權屬證書;
(五)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一)企業性質、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單位變動;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比例變化超過20%;
(三)機關、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或者名稱、主管單位變動。
依據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變動產權登記,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前申報;依據第(三)項規定變動產權登記,應當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一)批准變動的檔案;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變動當期的會計報表;
(四)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一)單位被撤銷、被兼併或者解散、破產;
(二)全部國有資產被撤回;
(三)轉讓或者劃轉全部國有資產。
註銷產權登記應當在事後30日內申報。
(一)批准撤銷的檔案;
(二)終止單位的財務決算報告及其編制說明;
(三)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四)國有資產清理報告和處置結果報告;
(五)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和產權登記表;
(六)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占有單位應當於每年度終了後90日內申報產權年檢。
(一)經註冊會計師驗證的財務報告;
(二)國有資產經營或者占有、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副本和上年度產權登記表;
(四)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處以2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年檢的,處以5千元至1萬元的罰款;
(三)辦理產權登記、產權年檢時提供虛假檔案,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1萬元至4萬元的罰款;
(四)偽造、塗改、出賣、出借產權登記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