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產權登記罰款上繳問題的通知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產權登記罰款上繳問題的通知》是一則通知,1997-06-05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產權登記罰款上繳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資產發[1997]21號
  • 發布日期:1997-06-05
  • 生效日期:1997-06-0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資產發[1997]21號
【發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1997-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產權登記罰款上繳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行業總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後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
國務院第192號令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不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為了規範產權登記處罰管理工作,現將罰款上繳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違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核實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處罰決定。需要罰款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企業產權登記罰款通知書》(式樣附後)。《企業產權登記罰款通知書》一式2份,分送受罰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留存。
二、受罰企業應在罰款通知書籤發之日起20日內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其中,中央企業經所在地基本開戶銀行直接匯繳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在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開設的“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產權登記罰款戶”(帳戶012780000170015,行號20059),地方企業由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工商銀行系統協商確定。銀行收到企業的罰款,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收帳通知。
三、企業逾期不繳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產權登記罰款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統一管理,定期上繳國庫。
五、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建立起規範的罰款審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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