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市財政局有關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責劃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二)將市財政局有關國有(集體)企業清產核資職責劃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三)加強對市以下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市級國有、集體資產,加強國有、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負責國有、集體資產基礎管理,研究擬訂全市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全市國有(集體)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進國有(集體)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四)參與制訂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匯總。
(五)負責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監管國有企業(含國有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下同)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六)負責國有(集體)企業涉及產權界定、產權糾紛、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和產權交易方面的信訪維穩工作。
(七)負責國有、集體資產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貫徹國有(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擬訂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市級國有(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負責市級國有(集體)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
(八)草擬對評估行業實施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訂評估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評估行業協會工作。
(九)依法對市以下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管。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法規科
研究擬訂全市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開展專題調研,起草檔案和報告;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對市以下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管。
(二)資產經營科
貫徹執行國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全市國有(集體)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進全市國有(集體)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負責監督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匯總;組織實施市級國有(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劃轉及產權轉讓;審批市級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處置方案;監督和規範市級國有(集體)企業產權交易;負責市級國有(集體)產權糾紛調處;審核國有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研究指導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合併、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負責國有(集體)企業涉及產權界定、產權糾紛、產權轉讓和產權交易方面的信訪維穩工作;調查研究國有(集體)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和措施。
(三) 統計評估科
貫徹執行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國有(集體)企業涉及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方面的信訪維穩工作;依據國有(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擬訂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市級國有(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市級國有(集體)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草擬對評估行業實施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訂評估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指導和監督評估行業協會工作;組織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註冊及後續教育培訓;組織開展資產評估機構及註冊資產評估師年度檢查。
人員編制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其他事項
鄂州市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與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不增加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