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

鄂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6號)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鄂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州文〔2010〕9號)精神,而設立的一個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調整

(一)增加指導和管理全市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的職責。
(二)將原市建設委員會城市供水管理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三)將原市建設委員會承擔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的職責劃給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組織擬定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二)統一指導和管理全市城鄉規劃和房產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發展規劃和城建資金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和參與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村鎮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審查。
(四)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道路橋樑、供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配套管網、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程項目的方案制定、設計審查和組織實施;統一指導和協調城市綜合管網工程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指導、協調全市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和村莊整治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
(六)負責全市建築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含室內外裝飾裝修)、市政工程(含園林綠化)建設企業以及相關的工程監理、勘察設計諮詢、造價諮詢、商品混凝土生產等單位的資質審查報批;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和工程契約管理。
(七)負責制定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建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驗收備案管理。指導各區、開發區加強轄區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負責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管理工作,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引進及推廣套用;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室內外裝飾裝修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城市防震減災和施工監督管理。
(九)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和公用事業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城鎮風景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組織城區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社會綠化達標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科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城市燃氣項目建設;負責城市燃氣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核發城市燃氣行業經營許可;負責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負責城市污水處理。
(十)指導和管理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的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工作;對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定額、建築節能、建築裝飾裝修、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城市園林綠化、抗震減災、城鎮減排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調查、依法處理;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普法工作。
(十一)負責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指導、協調建設企業對外開拓經濟技術勞務合作市場;負責全市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指導行業註冊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行業學會、協會的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和建設信息開發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負責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文書處理、信息、新聞宣傳、機要和保密工作;負責管理文書檔案和城市建設檔案;負責處理來信來訪,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系統目標責任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印鑑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委系統的人事、勞動保障、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工作;編制本系統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行業職工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黨建、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培訓、錄用、調配、考察、任免、獎懲的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本系統出入境幹部審查及有關手續辦理工作;負責行業社團管理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負責委系統有關計畫、統計、財務、審計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的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招商引資工作和協調城市建設投融資工作;負責委機關資產和財產管理,指導監督委屬單位、委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四)政策法規科
擬訂建設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和各項體制改革方案草案;負責行業政策法規調研及本行業重要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業行政執法、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和委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城市建設科
參與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環境綜合整治、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規範性檔案;指導房地產開發行業、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實施有效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計畫編制、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保護工作。
(六)公用事業管理科
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燃氣市場管理和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和排水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及其配套管網的建設、維護和運營管理工作。
(七)建築業科
研究擬訂全市建築行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建築行業管理,指導建築業體制改革;研究擬訂規範建築市場的制度規定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及散裝水泥管理的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商品混凝土單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註冊建造師的管理;負責施工階段建築節能管理;指導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出市和進鄂州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工程建設諮詢和中介代理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建築行業研究會、學會、協會工作。
(八)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鎮建設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村莊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市小城鎮建設;指導村鎮建設一書二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一書一證(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村鎮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證)核發工作。
(九)科技與勘察設計科
綜合管理全市勘察設計諮詢業工作,擬訂建設科技、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造價諮詢業、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諮詢、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審查報批;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行業和市場中介機構管理;組織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引進及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工程造價、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負責設計階段建築節能管理;指導城鄉建設防震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的執行;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和施工驗收審核工作;指導各區(開發區)和有關行業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行政審批科
統一指導和協調城鄉規劃、房產、園林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城市排水許可證、燃氣工程施工許可證、燃氣行業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和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其他行政許可的證照核發和備案管理工作。
(十二)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全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和老齡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工會主席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工勤編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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