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6號)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鄂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州文〔2010〕9號)精神,設立鄂州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國土資源局
  • 地址:鄂州市
  • 性質:政府機構
  • 下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分工,下屬單位,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執行全省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本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並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市級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上級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全市煤炭市場管理和執法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許可權審批或報批礦業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參與管理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資源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九)參與管理地質勘查行業,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項目;參與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資質。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並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政府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實施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 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的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二)增加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領導幹部管理和幹部隊伍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四)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辦理建議、提案;承擔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綜合業務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事項;按規定承辦和管理各分局領導幹部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承擔土地出讓、劃撥及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支結算工作,參與國土資源有償使用收支預決算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政府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土地整理資金及其他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承擔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
集中受理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國有土地供應及土地登記發證的審批、審核工作;集中受理礦產資源開發中的採礦權、探礦權及登記發證的審批、審核工作;集中受理煤炭經營許可的審批、審核及登記發證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審核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報批、公告、核查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統征包乾工作;組織擬定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以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
(六)規劃與調控監測科
編制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七)耕地保護科
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指導與組織申報、驗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各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查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八)科技宣教科
負責宣傳教育、理論學習、政務信息、科技推廣、科技成果管理和外事等工作。
(九)地籍管理科(信息中心)
承擔全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的組織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土地調查、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統計的有關規定;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擬訂全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年度數據採集、匯總和更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電子政務建設與維護業務,擬訂、實施信息化規劃和網路、計算機管理規章制度;對計算機軟硬體進行採購、登記、維護和管理;負責網路安全、計算機技術維護、培訓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礦產開發管理科
承擔全市礦產開發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協助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管理實施國家、省在我市的地質勘查項目;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行業、資質;協助擬訂地質礦產勘查規劃計畫;協助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管理煤層探礦權、採礦權並實施監督。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統計;負責全市礦山儲量動態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組織礦業權評估、負責全市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一)地質環境科
組織協調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保護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備用金的徵收工作;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二)執法監察科
擬訂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對全市貫徹執行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執法監管長效機制;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對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工勤編制7人。

領導分工

陳少俊 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胡太平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協助局長主持全面工作並進入全面工作的管理;局長因事外出期間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機關和財務工作。具體分管辦公室、計財科、物業管理辦公室等單位的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礦產資源管理、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和規劃勘測工作。具體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科、有償使用管理處和勘測院等單位的工作。
丁步桓 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人事、宣教、黨群、地質環境、計生和分局工作。具體分管人事科、科技宣教科、地環科、工會、青年團、婦委會、城區直屬分局和鄂城、華容、梁子湖分局的工作。
黃如輝 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全市土地徵收徵用、土地規劃、建設用地管理和農村綜合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具體分管土地利用科、規劃與調控監測科、行政審批科、征地管理處、葛店開發區分局和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等單位的工作。
陳明春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分管紀檢監察、維穩、地籍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具體分管監察室、地籍科、信訪辦公室和信息中心等單位的工作。
張文陽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分管耕地保護、國土整治、國土資源市場建設和“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工作。具體分管耕保科、國土整治辦公室、國土資源交易管理中心和三農活動工作隊等單位的工作。
曾慶如 黨組成員、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分管執法監察工作。具體分管執法監察科,主持執法監察支隊全面工作。

下屬單位

鄂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鄂州市國土資源有償使用處
鄂州市國土資源交易管理中心
鄂州市國土整治辦公室
鄂州市國土資源征地管理處
鄂州市國土資源規劃勘測院
鄂州市國土資源局城區直屬分局
鄂州市國土資源局葛店經濟開發區分局葛店土地所
鄂州市國土資源局花湖開發區分局花湖土地所
鄂州市國土資源局紅蓮湖度假區分局
鄂州市國土資源局華容區分局

地理位置

地址:濱湖西路169號
鄂州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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