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2012年8月5日,財政部以財教〔2012〕242號印發《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事業單位產權登記、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檔案管理、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6章71條,自2012年9月5日起施行。

財政部通知,通知內容,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2〕24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2年8月5日
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是指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同級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第三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其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事業單位編制部門預算、辦理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和辦理其他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以下簡稱《企業產權登記證》)是依法確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歸屬關係的法律憑證和依法經營國有資本的基本依據。
各類產權登記表是辦理各項產權登記事項應當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經審定的產權登記表向事業單位或其所辦企業核發、換髮、收回《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或《企業產權登記證》。
第五條 《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企業產權登記證》和產權登記表由財政部統一設計印製。
第六條 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按照財務隸屬關係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按照產權關係組織實施。
第二章 事業單位產權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單位(性質)分類、主管部門、財務預算信息、管理級次、編制人數;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固定資產總額、主要資產實物量及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八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規章 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的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工作在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財政部負責辦理。
第九條 事業單位辦理變動、註銷產權登記或年度檢查,單位改制,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等財政審批手續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向受理部門、單位出具《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如未按照規定出具《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受理部門、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節 登記形式和內容
第十條 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占有產權登記適用於新設立和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新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設立後六十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申請辦理時,單位應當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申請;
(二)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檔案;
(三)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四)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檔案和憑證;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應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明材料;
(六)涉及對外投資的,應當提供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批覆;
(七)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八)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在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時應當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除提交第十二條 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財政部門批覆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第十四條 變動產權登記適用於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分類、人員編制數、主管部門、管理級次、預算級次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金額一次或累計變動超過國有資產總額20%(含)的行為事項。發生上述變動事項的事業單位應當自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變動之日起六十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申請辦理時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動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申請;
(二)單位決議或會議紀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變動的批覆檔案;
(三)《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
(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五)財政部門批覆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六)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檔案和憑證;
(七)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應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明材料;
(九)涉及資產處置的,應當提交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批覆檔案;
(十)涉及對外投資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十一)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註銷產權登記適用於因分立、合併、依法撤銷或改制等原因被整體清算、註銷和劃轉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當自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上述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申請辦理時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註銷產權登記的申請;
(二)單位決議或會議紀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註銷的批覆,以及同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註銷備案公告;
(三)單位的清算報告;
(四)單位的資產清查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
(五)事業單位屬於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的契約協定或經相關部門批覆的轉制方案;
(六)財政部門批覆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七)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檔案和憑證;
(八)《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
(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資產處置批覆檔案;
(十)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節 登記程式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的程式如下:
(一)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填寫相應的產權登記表,提交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二)報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意見;
(三)由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審定手續;
(四)財政部門依據審定合格的設立、變動、註銷情況予以核發、換髮或收回《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依據年度檢查情況簽署產權登記檢查意見。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狀況以按照規定最近一次辦理產權登記或年度檢查時財政部門審定的數額為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財政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一)填報的產權登記表內容或提交的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二)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的;
(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產權變動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九條 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在補辦產權登記時,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若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時如實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依法被註銷時,應當先補辦占有產權登記,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楚、發生產權糾紛或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暫緩辦理產權登記,並在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或資產被司法機關解凍後,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核准事業單位註銷產權登記後,應當及時收回被註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四節 年度檢查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單位財務數據和年度資產產權變動的資料、法定批覆檔案等,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於年度財務報告批覆後一個月內,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單位國有資產存量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於從事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四)單位資產價值量、主要資產實物量及權屬的增減變化情況;
(五)單位資產處置情況;
(六)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清查核實年末國有資產情況,準確申報國有資產數據,如實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並提交《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財政部門批覆的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審批檔案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於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年度財務報告批覆後四個月內,編制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
財政部門應當於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後六個月內,編制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財政部門在年度檢查中發現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當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產權登記。未補辦產權登記的,其年度檢查不予通過。
不按照規定辦理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未通過的,應當限期辦理或改正,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的,暫停辦理其相關資產管理審批事項。
第三章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所辦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理順企業產權關係;
(二)掌握企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
(三)監管企業的國有產權變動;
(四)檢查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五)監督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出資行為;
(六)在匯總、分析基礎上,編制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狀況的分析報告。
第三十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的規章 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在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財政部負責辦理。
第三十一條 由兩個(含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產權歸屬關係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管轄的部門。
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存在多個的,按照企業自行推舉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係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部門,其餘出資人出具產權登記委託書。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在進行資產重組、產權轉讓、改制上市、國有股權評估以及辦理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出具《企業產權登記證》。
第二節 登記形式和內容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占有產權登記適用於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新設立企業和已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
第三十五條 新設立企業應當於申請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前六十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填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申請;
(二)出資人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設立的檔案、投資協定書;事業單位直接投資設立企業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批准的對外投資批覆檔案;
(三)本企業章 程;
(四)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企業章 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企業產權登記證》複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的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的,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
(六)本企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七)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應當填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並提交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的材料,以及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本企業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二)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檔案和憑證;
(四)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變動產權登記適用於企業發生企業名稱、企業級次、企業組織形式改變,企業分立、合併或者經營形式改變,企業國有資本額、比例增減變動以及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變動的行為事項。發生上述變動事項的企業應當於審批機關核准變動登記後,或自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做出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經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填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動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申請;
(二)出資人母公司或上級單位的批准檔案、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定,事業單位追加投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批准的對外投資批覆檔案;
(三)修改後的本企業章 程;
(四)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企業章 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應還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企業產權登記證》複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的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六)本企業的《企業產權登記證》副本;
(七)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檔案和憑證;
(八)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
(九)企業合併、分立、轉讓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企業債務處置或承繼情況說明及相關檔案;
(十)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註銷產權登記適用於發生解散、依法撤銷,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的企業。此類企業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或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經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由企業破產清算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填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註銷產權登記的申請;
(二)出資人母公司獲上級單位批准的檔案,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的批覆檔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
(三)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四)本企業的財產清查、清算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
(五)屬於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協定或方案,以及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章 程、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情況的相關證明檔案;
(六)本企業的《企業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檔案和憑證;
(八)企業債務處置或承繼情況說明及有關檔案;
(九)企業的資產處置情況說明及相關批覆檔案;
(十)企業改制、破產或撤銷的職工安置情況;
(十一)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節 登記程式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相應的產權登記表,並提交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直接出資的企業(一級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應當經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應當經其上級企業、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企業未按上述規定取得審核意見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產權登記申請。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審定合格的企業,辦理產權登記事項,並依據審定的設立、變動、註銷情況予以核發、換髮或收回《企業產權登記證》,依據年度檢查情況簽署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意見。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狀況以按照規定最近一次辦理產權登記時財政部門審定的數額為準。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財政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一)填報產權登記表的內容或提交的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違反法律、法規或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二)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依法折股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的;
(三)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對外投資、產權變動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使國有資產權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在補辦產權登記時,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和具體情況。
以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資產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時如實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報告。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中,已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的資產用於投資或產權轉讓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予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依法被註銷時,應當先補辦占有產權登記,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補辦占有產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企業設立和自企業設立至補辦占有產權登記時發生的歷次產權變動的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楚、發生產權糾紛或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暫緩辦理產權登記,並在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或資產被司法機關解凍後,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第四十七條 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依據財政部門審定的產權登記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企業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到財政部門領取《企業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同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財政部門核准事業單位所辦企業註銷產權登記後,應當及時收回被註銷的《企業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四節 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已辦理相關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應當於每個公曆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在辦理工商年檢登記之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企業經營收益和國有出資人收益情況;
(三)企業對外投資收益情況;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辦理年度檢查應當填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申辦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的申請;
(二)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三)企業的《企業產權登記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
(五)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 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是反映企業在檢查年度內國有資產經營狀況和產權變動情況的書面檔案。主要報告以下內容:
(一)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三)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等發生產權變動,是否及時辦理相應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
(四)企業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五)企業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情況;
(六)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等涉及國有產權分立、合併、改制上市等重大情況;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個公曆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制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
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個公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編制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年度檢查。財政部門在年度檢查中發現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當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產權登記。未補辦產權登記的,其年度檢查不予通過。
不按照規定辦理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未通過的,應當限期辦理或改正,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的,暫停辦理其涉及資產管理的財政審批事項。
第五十四條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情況不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歸屬的法律依據。企業不得以年度檢查代替產權登記。
第四章 產權登記檔案管理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妥善保管《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企業產權登記證》和各類產權登記表,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產權登記實行信息化管理。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是產權登記檔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根據占有、變動、註銷產權登記和年度檢查情況及時更新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對產權登記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和《企業產權登記證》是產權登記的法律檔案。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如有遺失或者毀壞的,要及時在主要媒體公告或出具經主管部門、事業單位認定的書面說明後,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補領。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將所提交的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整理成卷,附加目錄清單。未按要求提交規範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 因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歸屬關係改變導致管理級次發生變更的,由原同級財政部門將該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檔案材料移交新的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照本辦法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產權登記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發生國有產權變動而不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或在辦理產權登記事項時提供虛假信息等,導致《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或《企業產權登記證》登錄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事業單位或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社會中介機構為企業出具虛假審計、驗資報告或有關證明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並且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產權登記,按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並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產權登記,按照國家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中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事項。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按照本辦法中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境外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准的某些特定行業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的部分事項,具體事項由財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或單位商定。
第六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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