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第四章 資產處置,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海口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4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地價管理辦法〉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根據《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劃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它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和相關費用標準,組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負責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四)推進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現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區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最佳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市財政部門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及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條 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市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事業單位向市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下列程式報批:
(一)事業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審核本單位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配置標準,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畫,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三)市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畫進行審批;
(四)經市財政部門審批同意,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附送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清查實物資產,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同時,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出租、出藉資產應報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擔保的,應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轉讓及核銷,包括出售、出讓、轉讓、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七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意見,並按以下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一)處置價值20萬元以下單項或者批量資產的,由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處置汽車、船隻、房屋建築、土地,及價值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單項或者批量資產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三)處置價值300萬元以上資產的,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處置車輛、船隻、房屋、土地等,或者評估價值5萬元以上資產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舉辦大型會議、活動所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應在會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使用或處置。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市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市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與其它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市財政部門或省財政廳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市政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四)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或個人的;
(五)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比照同類產品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資產;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它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和備案制。
(一)經市政府批准立項的重大資產評估項目以及處置價值在300萬元以上的資產評估項目,報市財政部門核准。
(二)處置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資產評估項目,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市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年終應對資產進行盤查、統計,並及時將統計報告及文字分析說明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用單位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或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所屬事業單位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事項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處置、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它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涉及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市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海口市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執行。市屬其它社會團體、民眾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或根據本辦法及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含本數,所稱“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