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業經2005年12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此法旨在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12月6日
  • 執行時間:006年2月1日起
  • 審議會議:第十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
發布信息,辦法正文,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
《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業經2005年12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張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辦法正文

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第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對所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企業負責人。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可以採取企業內部競爭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產生。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或者任期經營業績契約。對完成經營業績契約的,兌現基本年薪;對超額完成經營業績契約的,兌現效益年薪;對未完成經營業績契約的,相應扣發基本年薪;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第九條 建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述職述廉、重大事項報告、談話誡勉、經濟責任審計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審核、批准或者作出決定;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或者作出決定的時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申報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或者內容;申報事項不屬於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轄範圍的,告知其到具有管轄許可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
(二)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核、批准或者作出決定;不予審核、批准或者決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本企業發生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一)國有資產被查封、凍結或者扣押的;
(二)發生重大產品質量或者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
(三)產品被外國或者境外地區列入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目錄的;
(四)企業負責人因健康或者被採取人身強制措施而不能履行職責的;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工作,採取實可行措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制,必須制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也可以由其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不含向本企業負責人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制定。
改制方案必須履行審核批准程式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資產評估。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對股東會、董事會擬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並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應當於閉會之日起5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國有獨資企業、獨資公司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建立企業年薪制及期股、期權等多種薪酬制度,調控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獨資公司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股東會職權。
第四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各項管理工作:
(一)依法界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
(二)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三)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核准制度,指導所出資企業合理運用評估結果;?
(四)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和企業特定需要,依法組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占用的資產和資金進行清查、登記、核對和必要的財務處理,會同財政部門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核實和批覆;
(五)根據企業報送的各類報表,對企業國有資產存量、分布、結構、變動和運營效益等進行統計,及時掌握企業國有資產基本情況和運營狀況;
(六)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價指標體系,運用科學、規範的評價方法,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經濟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制度,收集、匯總和分析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信息,確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機構,按照法定許可權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進行。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產權轉讓必須事先公告,公告時限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條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最佳化國有資產結構和保障國有股權收益的原則,編制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辦法,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向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提出監事人選。?
所派駐企業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本企業生產、經營和資產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監事會,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所派駐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企業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財務總監,監督企業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指導、推動企業建立本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主要負責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評估擬報批重大事項的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書,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設定法律事務機構,配備總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全面負責本企業法律事務,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
第二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法律糾紛處理制度。對本企業發生的涉及出資人權益的重大法律糾紛,應當自糾紛發生之日起20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將處理結果自結案之日起10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國有資產統計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出資企業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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