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最佳化結構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5年12月2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引發了《關於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最佳化結構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共有八項主要內容,分別是關於企業債務重組問題、企業兼併和資產重組問題、企業增補資本金問題、企業破產問題、企業分離 分流問題、小型企業改革問題以及關於實施與監督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最佳化結構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5]38號
  • 發布日期:1995-12-23
  • 生效日期:1996-01-01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最佳化結構若干問題的通知
(遼政發〔1995〕38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今年以來,全省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和江澤民總書記視察遼寧的講話精神,企業改革取得了新進展。現代企業制度試點、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國有企業破產試點和企業聯合、兼併、組建集團等改革工作力度加大,國有小企業改革有所突破。但是,全省企業改革在一些重點和難點問題上,仍沒有大的突破。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和省第八次黨代會精神,加大企業改革、結構調整的力度,推進企業改革向縱深發展,實現我省“九五”和今後15年的國民經濟發展目標,現就全省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最佳化結構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關於企業債務重組問題
1.對企業公司制改制前的虧損掛帳,屬於財政應補未補的,由財政部門在企業改制前補足;屬於企業經營性的虧損掛帳,經核定,允許企業在改制時沖減資本公積金和國有資本金。
2.對部分國有企業現存的國家“撥改貸”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批可轉為國家資本投入;省、市政府的“撥改貸”資金,原則上轉為對企業的投入(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在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企業的銀行貸款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後,企業的銀行貸款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後,允許由企業的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或其他投資機構承擔債務。企業之間的債務,經雙方同意,可以將債權變為股權。
3.對債務負擔重,但產品有市場、發展有潛力、經營有方向的少數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允許企業進行分割資產和債務,建立新老兩本帳的試點。新帳按現行規定執行,老帳採取停息掛帳或計息掛帳的過渡辦法,所欠債務由企業以後逐年償還。
二、關於企業兼併和資產重組問題
4.企業在資產重組和最佳化配置中,下列變賣所得,凡用於企業技術進步的,經市政府批准,免繳各種行政性收費,各種地方稅收實行先征後返:出售閒置、淘汰的資產;出售企業部分法人財產或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產權和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
5.企業分立組建的全資、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在同一納稅地區的,以不增加企業上繳所得稅為原則,由財政部門將其上繳所得稅為原則,由財政部門將其上繳所得稅的部分或全部返還給企業,周轉使用,在企業增資擴股時相應增加企業國有資本金。
6.企業採取整體收購方式兼併困難企業,可按其安置職工的人數,以人均1至2萬元標準直接從被兼併企業資產中抵扣一部分收購費;兼併企業不安置被兼併企業職工的,職工安置費由勞動部門以人均1至2萬元標準從兼併企業支付的收購費中提取,支付給安置職工的單位;職工願意自謀職業的,可將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同時取消其全民職工身份。安置費的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確定。
7.國有優勢企業整體兼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困難企業,可以實行先破產後收購。可以清償財產中按職工人均1至2萬元的標準優先抵扣職工安置費。安置費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關於企業增補資本金問題
8.鼓勵企業加速折舊。按照“兩則”要求,制定最低折舊率。凡未達到最低折舊率的企業必須按最低折舊率提足,已經達到最低折舊率的要逐步增提。所有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國家和省重點扶持企業的最低折舊率必須達到“兩則”規定的高限,兩年內達到10%;已達到10%的企業可再增提2至3個百分點。企業清產核資後,按重估後的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對企業用於技術改造的增提折舊,在考核企業工效掛鈎指標時,視同企業實現利潤。對達不到最低折舊率標準的企業,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9.增加企業所得稅返還比例。對國家和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市的國有企業,各市可根據財力狀況由財政將企業上繳所得稅部分或全部返還給企業,最低返還比例不低於15%。所得稅返還部分全部作為國有資本金注入或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持有的國有股。
10.凡改制為公司制的國有企業,國有股紅利和國有資產占用費暫不上收,全部留給企業。股份制企業國有股紅利,在擴股前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提利息,待企業增資擴股時,作為國有資本金注入。
四、關於企業破產問題
11.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經企業所在地市、縣政府批准,允許實行先分立後破產或先收購後破產。即:在與主要債權人協商同意的基礎上,可以將企業有效資產從原企業中分立出來,組建新的企業,並承擔一定比例的債務,原企業按照法定程式依法破產;允許優勢企業收購擬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接收部分職工,然後再實施破產。
12.破產企業的資產變現要首先用於職工安置。破產試點企業中已離退休的職工,凡參加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處置所得收入中按略高於人均安置費的標準一次性撥付給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再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養老保險費。
13.破產企業的銀行貸款抵押問題。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抵押資產可首先用於職工安置。當有關各方對抵押手續是否有效發生爭議時,由法院依法裁定。
14.破產企業的貸款擔保問題。企業破產時涉及擔保人連帶責任,擔保人提出異議的,債權人不得採取劃轉銀行存款、封存設備、扣留貨物、拉走資產等措施,應由法院依法裁定,並按法院判決執行。
五、關於企業技術開發問題
15.加大企業技術開發力度。企業的技術開發費用不得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1%,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企業一般的不應低於2%,個別有特殊情況的也應在兩年內達到2%。
16.企業職務發明成果,可對發明者給予一次性獎勵,也可從發明成果投入生產後3年的實現利潤中提取5%至10%用於獎勵成果發明者。
17.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省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其新增的屬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值稅可全部返還給企業。經認定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2年內,將其新增的屬地方收入的增值稅的50%返還給企業。具體認定和返還辦法,由省經貿委、科委、財政廳制定。
18.鼓勵企業加速技術改造項目的達產達標。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按計畫完成投產後,經同級經貿、財政部門認定,對達產達標的項目,可採取由稅務部門先徵收,財政部門後返還的辦法返還所得稅。返還比例是,自投產之日起,按項目新增實際繳納所得稅,前兩年返還100%,後3年返還50%。返還的所得稅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再投入或歸還貸款。
19.非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省經貿委、科委、地稅局聯合審定、批准後,可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同類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六、關於企業分離、分流問題
20.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幼稚園、醫院,原則上可將資產、人員等成建制無償交給當地政府。地方政府接收有困難的,可採取“核定基數,逐年遞減”的辦法處理。經政府和企業協商,可將原來負擔的經費確定為基數,5年內由企業按基數繼續負擔或逐年遞減一部分,差額部分和5年以後的經費由當地政府財政負擔。對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中國小校,當地政府要將企業上交的教育附加費,按適當比例予以返還,條件成熟後再交由地方教育部門管理。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醫院,企業應努力創造條件,使其成為面向社會服務的事業法人。
21.企業自辦的食堂、浴池、託兒所、招待所等後勤服務單位,原則上要同生產經營主體分離,也可以同原企業建立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關係,成為面向社會服務的法人實體。
22.對於國家和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分流的富餘人員,各地勞動部門要積極配合企業做好安置工作,安置比例不低於企業富餘人員的5%。
七、關於小型企業改革問題
23.國有小企業改革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適用哪種改革形式,就搞哪種形式的改革,不搞一個模式。重點在股份合作制、租賃、兼併、破產和出售資產等形式上取得突破。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後,對該企業199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虧損掛帳,可用改制後5年內的實現利潤抵補。對實行租賃經營或國有民營的,有關部門應比照國有企業對待,銀行應繼續給予貸款支持。
24.放開產權交易。在做好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工作的基礎上,加速企業整體拍賣、分割出讓等產權交易工作。產權可以出讓給國內法人、個人,也可以出售給外方,企業內部職工有優先購買權。企業出售前,要認真依法進行資產的界定和評估,符合沖銷銀行呆帳準備金條件的,由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整體出售、拍賣時,應以評估後調帳的淨資產為標底。對淨資產為零或負數的企業,在明確中標者經營的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可按“零字”出售,原債權債務由中標者承擔,對企業負債大於資產部分,由財政從以後年度徵收的所得稅返還給企業,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25.整體出售和拍賣企業所得,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包括為職工交納欠交的社會統籌保險金、職工安置費等;剩餘部分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任何部門不得截留和挪用。
八、關於實施與監督問題
26.財政返還給企業的各種稅款和資金,企業必須用於生產性支出、技術進步和指定用途。對擅自改變使用方向的企業,除沒收全部返還資金外,要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27.本通知由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對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8.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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