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離企業自辦中國小校的意見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離企業自辦中國小校的意見》是大連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7-09
【生效日期】1996-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離企業自辦中國小校的意見
(1996年7月9日大政發〔1996〕61號)
市人民政府:
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加快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步伐,根據國家經貿委等5部委《關於若干城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的意見》(國經貿企〔1995〕184號和省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最佳化結構若干問題的通知》(遼政發〔1995〕38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對一次性分離市屬工業企業自辦中國小校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企業分離出來的中國小校按屬地辦學的原則,移交給當地區、市政府,由教育部門歸口管理。原學校按中國小校名稱審批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予以更名。
二、學校現占用的資產(包括學校用地、用房、儀器、教學設施、車輛等)實行整體無償劃撥。移交資產的數額以1995年底清產核資數或各項資產帳面數為準,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界定後辦理資產劃撥、變更手續。學校債務由企業承擔。校辦工廠不隨學校劃撥,全部留給企業。如校辦工廠占用學校資產的,無償倒出留給學校。教職員工(含離退休人員)在企業的住房原產權關係不變,使用調配權歸當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資金歸企業所有。
三、學校教職員工(含離退休人員)按1995年12月未實際在冊人員成建制移交給當地政府。如本人自願,企業同意,也可以一次性留在企業。
四、學校從企業分離後,教職員工(含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按當地同類學校工資標準進行套改。原企業工資經核定後高於套改工資部分作為保留津貼發放,每年按20%的幅度扣減,第5年到位,如在此期間退休,未扣減完部分不再保留。企業拖欠教職員工(含離退休人員)的工資、醫療費等,在學校分離時一次性付清。
五、學校由企業移交給當地政府後,教育經費5年內由市財政負擔二分之一,餘下部分由市教委、當地財政和企業各負擔三分之一。具體經費數額,第1年(1996年)由市財政徵求市區兩級教委、市經委和當地財政意見後,按大連市中國小校平均教育經費預算水平核定,後4年每年按18%的比例遞增。5年以後,以第5年(2000年)實際撥付的教育經費為基數,基數內當地財政承擔的數額不變,其他部分由市財政劃入當地財政支出基數;新增部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為了減輕當地財政負擔,對尚未達到“普九”標準的學校,企業應在學校移交時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學校分離後,甘井子區教育費附加的分配比例,按實際增加的學生數由市財政重新核定。金州區、瓦房店市企業的教育費附加,由當地政府直接收繳。
六、分離企業辦學校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有組織地進行。為了加強這項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分離企業辦學工作領導小組,由陳政高副市長任組長,市體改委、教委、經委為副組長單位,市財政局、國資局、人事局、編委辦、勞動局及有關區、市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體改委。企業所在地成立由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牽頭,企業及有關部門參加的交接小組,具體負責企業自辦學校的分離和交接工作。
七、分離企業辦學校是一項難度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市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要從搞好國有經濟的大局出發,積極配合企業,抓緊做好這項工作。本意見未盡事宜和在分離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可通過協商的辦法加以解決。分離過程中要做到不減少教育投入,不影響學生就學,不降低教學質量,以保持分離學校的平穩過渡。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單位貫徹執行。
大連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大連市教育委員會
大連市經濟委員會
大連市財政局
大連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大連市人事局
大連市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大連市勞動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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