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國有企業單位辦中國小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8]118號
【發布日期】1998-11-02
【生效日期】1998-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國有企業單位辦中國小問題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武政〔1998〕1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經貿委等五部委《關於若干城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的意見》(國經貿企〔1995〕18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就解決我市國有企業(含國有農墾企業)辦中國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業辦中國小校都要在所1在區人民政府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監督下,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含房地產、設備設施等),按“普九”達標的要求確定學校用地範圍(含學校通道)。企業依法將產權確定給學校。
二、願意繼續辦子弟學校的企業和移交條件尚不具備的企業應繼續辦好中國小校,並對學校實行獨立核算,定額補助,確保辦學經費。當地教育部門應對企業辦中國小校繼續予以幫助。
三、經政府批准與企業分離移交當地政府的中國小校,在移交過程中,學校資產整體無償劃撥。企業自辦中國小校原來所負擔的經費經政府和企業協商,可確定為基數,加上分離前所欠教職工應發的工資和津貼補貼等由企業繼續負擔,以後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亦可根據地方財力狀況和企業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協商解決。學校人員應以移交前上一學年度在冊在崗人員為基數,專任教師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審定合格後接收;非教學人員按當地同類學校編制比例劃轉;未被接收的人員,企業應負責妥善安置。
四、企業辦中國小移交政府後,納入當地教育部門統一管理。各區應按照合理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的要求,對移交學校進行調整。在保證學生就近入學的前提下,仍需設定的中國小要充實力量,繼續辦好。部分條件較差的學校,報經市教委批准可予撤銷,學生分流到附近學校,教職工在區內統籌安排分流,學校產權可以置換、拍賣、租賃,也可另作安排,但無論採取何種形式處置,都要上報市教委審核後,報市國資局批准。為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資產處置必須依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處理,所得資金作為專項資金,全部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五、根據“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辦學體制和我市財政體制,政府接收企業分離學校的教職工人頭經費由區財政負擔,其他辦學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發展費中按一定比例安排。
六、各區進行企業辦學剝離工作,應成立由教育、編制、人事、財政、規劃、土地等部門人員組成的專班,分別辦理編制、人事、財產交接,各相關企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政府做好交接工作。
七、解決我市國有企業單位辦中國小校問題要在市、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安排,分類指導,分步實施,有組織地進行。分離過程中,應堅持平穩過渡,不得減少教育投入,不得影響學生上學,不得降低教育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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