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政策的通知》是武漢市人民政府1998年6月3日發布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805
- 【發布文號】:武政[1998]46號
- 【發布日期】:1998-06-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1998-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政策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武政〔1998〕4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對外開放的需要,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前來投資興業,不斷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現結合實際,就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政策作出通知如下: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對外開放的需要,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前來投資興業,不斷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現結合實際,就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政策作出通知如下:
一、鼓勵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一)對投資能源、交通、港口建設和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外商將從事上述經營獲得的利潤再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期不少5年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
(二)對投資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或其它營業收入,經稅務部門批准,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在企業投資回收期內按規定比例返還營業稅款。
(三)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所建基礎設施沿線或指定區域內興辦配套綜合經營項目,所需開發建設用地地價,比照基準地價確定。
(四)鼓勵外商購買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礎設施的部分股份或一定期限的經營權,凡被外商購買股權達25%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准,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一)對投資能源、交通、港口建設和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外商將從事上述經營獲得的利潤再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期不少5年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
(二)對投資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或其它營業收入,經稅務部門批准,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在企業投資回收期內按規定比例返還營業稅款。
(三)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所建基礎設施沿線或指定區域內興辦配套綜合經營項目,所需開發建設用地地價,比照基準地價確定。
(四)鼓勵外商購買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礎設施的部分股份或一定期限的經營權,凡被外商購買股權達25%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准,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二、鼓勵外商投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
(一)允許外商採取參股、控股(國家規定必須由中方控股的行業除外)、聯營、收購、租賃、託管、承包等形式,投資參與國有企業重組。
(二)對外商投資改造國有老工業企業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零費率。
(三)外商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技術改造,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的,可按最高不超過70% 的比例返還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作為國有資產再投入。
(四)外商投資兼併、收購連續三年虧損的國有企業,經銀行批准,可適當減免被兼併或收購企業原欠貸款利息和罰息;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返還兼併、收購過程中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
(五)外商租賃經營企業閒置廠房、設備、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返還所租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款。
(六)外商投資城區老企業實施搬遷改造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中返還給中方的70%,作為國有資產再投入,充實中方配套資金。
(一)允許外商採取參股、控股(國家規定必須由中方控股的行業除外)、聯營、收購、租賃、託管、承包等形式,投資參與國有企業重組。
(二)對外商投資改造國有老工業企業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零費率。
(三)外商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技術改造,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的,可按最高不超過70% 的比例返還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作為國有資產再投入。
(四)外商投資兼併、收購連續三年虧損的國有企業,經銀行批准,可適當減免被兼併或收購企業原欠貸款利息和罰息;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返還兼併、收購過程中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
(五)外商租賃經營企業閒置廠房、設備、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返還所租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款。
(六)外商投資城區老企業實施搬遷改造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中返還給中方的70%,作為國有資產再投入,充實中方配套資金。
三、鼓勵外商到東湖高技術開發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
(一)對設在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從開始獲利年度起,10年內享受免徵地方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二)在開發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統一納稅,按有關開發區的政策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三)在開發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地價地,實行市級許可權內確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零費率。
(一)對設在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從開始獲利年度起,10年內享受免徵地方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二)在開發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統一納稅,按有關開發區的政策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三)在開發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地價地,實行市級許可權內確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零費率。
四、鼓勵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一)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的技術出資在註冊資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達35%。
(二)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經財政和稅務部門批准,可加速折舊,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作為更新改造資金。
(三)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企業繳納所得稅率低於10%,按10%的稅率繳納。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法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50%以上或出口額的100萬美元以上的,可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企業繳納所得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
(四)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可減半繳納土地出讓金(扣除土地成本)。
(一)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的技術出資在註冊資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達35%。
(二)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經財政和稅務部門批准,可加速折舊,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作為更新改造資金。
(三)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企業繳納所得稅率低於10%,按10%的稅率繳納。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法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50%以上或出口額的100萬美元以上的,可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企業繳納所得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
(四)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可減半繳納土地出讓金(扣除土地成本)。
五、鼓勵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和第三產業
(一)對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二)對從事農業綜合開發和創匯農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三年內享受免徵資源稅、屠宰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免收5-10年土地使用費的優惠待遇。
(三)向外商投資企業無償出讓偏遠的、長期無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灘)資源的10年使用權;無特殊原因,3年內投資額達不到25%,“五荒”資源所有者可收加使用權。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經有關部門批准,免徵進口環節稅。
(五)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積極支持外商參與旅遊、廣告、會議及法律服務、貨運代理、商業性商檢、投資項目評估諮詢等第三產業投資。
(一)對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二)對從事農業綜合開發和創匯農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三年內享受免徵資源稅、屠宰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免收5-10年土地使用費的優惠待遇。
(三)向外商投資企業無償出讓偏遠的、長期無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灘)資源的10年使用權;無特殊原因,3年內投資額達不到25%,“五荒”資源所有者可收加使用權。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經有關部門批准,免徵進口環節稅。
(五)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積極支持外商參與旅遊、廣告、會議及法律服務、貨運代理、商業性商檢、投資項目評估諮詢等第三產業投資。
六、鼓勵跨國公司投資
(一)已在我國境內設立3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跨國公司,實際進資超過3000萬美元的,可按規定申請在我市設立投資性公司。
(二)已在我市設立3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的跨國公司,可設立集團公司,經工商部門批准,使用“集團公司”名稱。
(三)跨國公司在我市投資建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允許控股或獨資經營。
(四)跨國公司投資大中規模項目、技術和資本密集項目及“三高”農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價格,保享受按現行價儀價和分期付款的優惠待遇。
(一)已在我國境內設立3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跨國公司,實際進資超過3000萬美元的,可按規定申請在我市設立投資性公司。
(二)已在我市設立3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的跨國公司,可設立集團公司,經工商部門批准,使用“集團公司”名稱。
(三)跨國公司在我市投資建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允許控股或獨資經營。
(四)跨國公司投資大中規模項目、技術和資本密集項目及“三高”農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價格,保享受按現行價儀價和分期付款的優惠待遇。
七、進一步最佳化投資軟環境
(一)通過成立市外商投資聯合辦公中心,將與外商投資相關的部門集中在一起聯合辦公,按照“統一受理、歸口辦理、督辦落實、限期反饋”的原則,從申報立項到註冊登記等,給外商提供“一條龍”服務。
(二)參與聯合辦公的部門對外商投資項目一次性提供審批所需材料目錄和檔案範本,一次性講清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材料的修改意見和要求,並實行兩審終結制。
(三)全面清理整頓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除稅收外,從今年六月起,向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在市外商投資聯合辦公中心集中收取。
(四)外商投資企業產品的內銷比例,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由企業自由確定。
(五)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水、電、氣、運輸、通訊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價格與國有企業相同,且可用人民幣支付。
(六)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中的外籍人員實行國民待遇,按與國內企業同等標準收取養路費、過橋費、購買和租用商用管理費以及市內旅遊、醫療服務等費。
(七)本通知由市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一)通過成立市外商投資聯合辦公中心,將與外商投資相關的部門集中在一起聯合辦公,按照“統一受理、歸口辦理、督辦落實、限期反饋”的原則,從申報立項到註冊登記等,給外商提供“一條龍”服務。
(二)參與聯合辦公的部門對外商投資項目一次性提供審批所需材料目錄和檔案範本,一次性講清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材料的修改意見和要求,並實行兩審終結制。
(三)全面清理整頓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除稅收外,從今年六月起,向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在市外商投資聯合辦公中心集中收取。
(四)外商投資企業產品的內銷比例,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由企業自由確定。
(五)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水、電、氣、運輸、通訊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價格與國有企業相同,且可用人民幣支付。
(六)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中的外籍人員實行國民待遇,按與國內企業同等標準收取養路費、過橋費、購買和租用商用管理費以及市內旅遊、醫療服務等費。
(七)本通知由市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