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
- 外文名: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encouraging foreign investment in Wuhan
- 頒布部門: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7-27
- 生效時間:1998-7-27
- 效力屬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 所屬類別:地方經濟類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1998-07-27
【效力屬性】現行有效
【所屬類別】地方經濟類法規
【檔案來源】武漢市人民政府
對技術、知識密集型和能源、交通、港口、碼頭、道路橋樑等基礎設施建設外商投資項目,或者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外商投資項目,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年免徵所得稅,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碼頭、道路橋樑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行五年免徵、五年減半徵收。對投資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等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法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6年。
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工業園內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免徵市政基礎配套費、商業網點配套補償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教育設施配套補償費、白蟻防治費。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零稅率計算,如按規劃自行配套建設,其非生產性基建項目也免徵上述稅費。
外商投資公路、橋樑及附屬設施,建設規模在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除建設經營路橋及附屬設施外,經批准,可按規定優先經營路橋沿線或指定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客貨運輸、倉儲、廣告、商業、飲食服務業及其他與路橋及附屬設施建設有關的業務。
外商投資公路、橋樑和投資建設經營電廠、水廠、輕軌及排水、燃氣、環保等項目,經批准,可採取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辦法回收投資。
鼓勵外商投資種植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等農業項目。外商投資開發荒山、灘涂、水面從事開發性農業項目,從投資之日起3年內免繳農業特產稅。對引進農產品新品種進行產業化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可視為技術先進型企業,享受其優惠政策。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依法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期限可至20年,期滿後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從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二年,在第三年至第五年期間,減按12%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屆滿,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十年內繼續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對從事開發性農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法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6年。生產型、產品出口型或技術先進型企業
對設在我市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得稅,對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期滿後屬於技術先進型企業可以延長三年繼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屬於產品出口型企業的,可以當年減半征企業所得稅。
對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依法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9年;以後年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或者年所得額在100萬元以下、銷售(營業)利潤率在20%以下的,免徵當年地方所得稅。一般生產型企業,在依法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3年。
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新高技術企業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開辦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規定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繼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新高技術企業和武漢經營技術開始區內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二年和三年減半的稅率徵收所得稅的期限屆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當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開發區內聯營企業實現利潤,分給外地單位的,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分給本市單位的,實行先稅後分的辦法。
對外商投資改造老工業企業取得利潤直接再投入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在本市投資興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的40%。外商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和技術先進型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高科技產品開發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開發屬於“火炬”計畫和列入市級以上新產品試製(鑑定)計畫,或新產品試產計畫的新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可給予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照顧,新產品減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給以減免稅照顧。對未列入市科委、經委新產品計畫的,而經市科委、經委鑑定確定為新產品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給予減免稅照顧,以上減免的產品稅、增值稅專項用於技術開發,不計征所得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可分兩期交清,即在簽定出讓契約時繳納出讓金額的三分之一,其餘部分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全部交清。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用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土地管理部分辦理抵押登記後作貸款抵押。金融業經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資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至第三年減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符合上述規定項目,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