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
  • 內容:明確外商在山東省內投資優惠政策
  • 地區:山東省
  • 發布日期:1986-10-15
  • 生效日期:1986-10-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0-15
【生效日期】1986-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
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
(一)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降低中方職工的勞務費用。中方職工的實得工資仍按當地同行業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規定辦理。除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所提住房補助基金留企業,用於解決本企業職工的住房困難。
(二)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凡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凡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對先進技術企業,經企業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可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對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企業,可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設施費,只收增容的實際工程費。
(三)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熱、運輸條件和通信設施,按照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對上述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資,凡我省能夠供應的,按照合理價格優先供應。供應不足的,可由企業組織進口解決。
(四)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前款條件的,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產品出口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七年。
(五)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類企業自投產獲利的年度起,免繳地方所得稅八年。
(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七)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稅款。經營期不足五年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當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稅款。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九)外商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不以現匯形式匯出,而用於購買我省的產品替代時,在同等價格、質量要求條件下,優先供應。這部分產品出口免徵工商統一稅。
(十)對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舉辦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為了解決其外匯平衡問題,可以實行綜合補償的辦法。經批准,外國投資者可將獲得的利潤人民幣,用於購買我省外貿出口計畫外或者完成收購計畫後的產品出口,這部分產品出口免徵工商統一稅。
(十一)對先進技術企業,凡近期內外匯不能平衡的,可由省和企業所在市、地撥出部分外匯調劑解決。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相互調劑外匯餘缺。
(十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按照契約規定的年限,作為重點項目予以保證。其工程施工、建築費用,按照省內同行業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十三)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實行固定資產遞減餘額折舊法。所提折舊費可用於歸還技措貸款。餘額折舊率規定為:建築物百分之十五,機械設備百分之二十,交通工具和電子儀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餘額落到原值的百分之十,則停止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
(十四)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方職員,在山東省境內因公出差、其食宿、交通(包括飛機、火車)和郵電的收費水平與國內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用人民幣繳納費用。有關企業和單位,可憑外商投資企業介紹信或本人在合營企業的工作證,給予優惠待遇。到省外因公出差,上述各項費用由企業按照財務規定予以核銷。
(十五)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使的自主權。企業有權依照契約、章程制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計畫;有權建立適合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其他經營管理制度,決定本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財務收支預算;有權對不屬於國家定價的產品自主定價;有權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制定津貼、獎懲制度;有權招聘、招收、辭退或者開除職工,但須向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有權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聘用或者辭退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有權拒付對企業的亂攤派和不合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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