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是1992年5月22日由陝西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2年5月22日
  • 生效時間:1992年5月22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全文: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1992年5月22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來我省投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按下列標準從優計收:
(一)凡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林牧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以及社會公益事業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費;
(二)外商投資舉辦一般生產性企業的,在契約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費,以後年度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減半徵收;
(三)本規定發布之前簽約並以土地使用費作為中方合作條件的項目,繼續按原契約規定的標準徵收土地使用費。
第四條鼓勵外商承租和包片開發土地,從事基礎設施項目和其它生產性建設項目的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可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內,對已開發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交換、繼承。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手續,費用從優。
第五條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資:
(一)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二)開展補償貿易、來樣加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作生產;
(三)承包、租賃國營或集體工商企業;
(四)購買小型國營、集體或個體企業;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投資方式。
第六條對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林牧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的,以及在省內不發達地區舉辦的各類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在西安市區投資舉辦一般生產性企業,在經營期開始起的60%的期限內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免稅期滿後,如納稅確有困難,報經稅務部門批准,還可以酌情減免。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使用合營中方單位生產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凡按企業內部調撥作價的,免徵工商統一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納稅確有困難時,由企業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允許加速折舊。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達到外匯收支平衡。對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的項目和農業、能源、交通、電訊設施等項目,外匯平衡暫時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在確保國家和省安排出口創匯任務的前提下,提出貨單,報經省經貿委批准後,由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方合營者的銷售渠道,以人民幣收購國內產品出口,實行綜合補償。
鼓勵外商在批准的經濟開發區、高技術開發區內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開發其它生產性項目。經批准,可實行綜合開發,綜合補償,平衡外匯收支。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替代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時,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匯結算。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省範圍內與單位、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國家明確規定收取外匯的項目外,均可用人民幣結算。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調出、調入外匯,可通過省內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調入的外匯可用於還本付息、購買設備和原材料、利潤匯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員的正當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或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調劑外匯餘缺。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通訊等公用設施和統配物資,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優先組織供應。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生產物資,享受國營企業同等價格。使用外匯在國內購買的,可按出口離岸價格計價。
外商投資企業的電話初裝費、公路養路費和供水、供電、供氣、貨物運輸、工程施工、設計、諮詢服務及廣告、醫療等收費,實行與國營企業同等標準。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各種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其攤派和收取費用。對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和攤派,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交。
第十二條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其家屬,可持長期居留證或省經貿委出具的證明,在本省範圍內的食宿、交通、旅遊費用,按照中國公民的收費標準收費,並可用人民幣支付。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經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審核同意後,予以優先貸放。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用現匯或固定資產作抵押,向專業銀行申請借貸人民幣資金。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向社會發行債券,籌措資金。
第十四條中外合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國內運輸費用高出沿海地區的部分,經企業各方協商後,允許中方在其分配利潤中給合營企業以適當補貼。補貼數額由雙方在合營契約中約定。
第十五條外商可以委託在我國的親友作為其代理人。
外商可以推薦在我國的親友到其投資企業就業。一次實際投資在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可安排親友一人由農村戶口轉為企業所在的城鎮商品糧戶口;一次實際投資四十萬美元以上者,可安排二人。每個項目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三人。
第十六條國內外商親友使用外商贈與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資金舉辦的企業,其投入的外匯資金占企業註冊資金25%以上的,報經省經貿委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對引薦、介紹外商來我省投資並取得成功的引薦人、介紹人,按照外商投資數額的一定比例發給獎金。具體標準是:
(一)外商投資企業投產經營後,按該項目外商實際出資額1-3‰的比例,發給引薦人和介紹人獎金,驗資後一個月內由合營企業一次付清。
(二)引進補償貿易項目,按實際履行契約額1-3‰的比例,發給引薦人和介紹人獎金,在投產後一個月內由該項目單位一次付清。
以上獎金均折合人民幣支付。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八條對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汽車和生活用品,免辦控購手續,由有關部門直接辦理。
第十九條外商或外商投資企業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凡外商投資企業申報檔案齊全,從收到檔案之日起,批覆立項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每個階段均不超過十天,核發營業執照不超過七天。
外商投資企業不論在建或已開業的,其出國人員均由企業自己決定,直接到省經貿委申報辦理有關手續,省經貿委在五天內審批,並代省政府下發出國任務批件。
第二十一條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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