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07
【生效日期】1988-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1988年9月7日)
第一條除西安市繁華地段外,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按以下標準從優計收:
(一)凡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業、能源、交通及社會福利事業的,可不予徵收土地使用費;投資於其他企業的,可酌情減收土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凡在本規定頒布之前簽訂並以土地費用作為中方合作條件的項目,繼續按原契約規定的標準徵收土地使用費。
(三)外商可以在陝西省指定區域內承租和包片開發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七十年,並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二條鼓勵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以現有現場、廠房、設備、工業產權和企業自有資金等作為出資,與外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允許外商承包、租賃國營或集體工商企業;允許外商購買小型國營企業、集體企業或個體企業。
第三條對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業、能源、交通、及社會福利事業的,及在西安市區以外不發達地區舉辦的各類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在西安市市區投資舉辦其它項目(不含賓館),在經營期開始起的百分之六十的期限內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免稅期滿後,如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部門批准,還可以酌情減免。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陝西省稅務局審批,可以加速折舊。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納稅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陝西省稅務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六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按隸屬關係進行徵收管理。中央、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由陝西省稅務局負責;西安市市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由西安市稅務局負責。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應自行平衡。對不屬於國家外貿總公司統一經營、不需要出口配額,不需向經貿部申請出口許可證的產品,按隸屬關係分別報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或西安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銷售渠道推銷,增加外匯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自找客戶內銷的產品,經雙方商妥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匯結算。
外商投資企業還可通過外匯調劑市場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省範圍內與單位、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國家明確規定必須收取外匯者外,套用人民幣結算;需要收取外匯時,可向陝西省外匯管理局申報。
第八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生產所需物資,經有關部門批准已列入計畫的,各級物資部門在供貨時優先供應;未列入計畫的,由企業自行採購,有關部門應給予照顧。凡使用外匯在國內購買的,可按出口離岸價格計價。外商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市,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專門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供應公司。
第九條陝西省利用外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利用外資計畫投向,需要採取的重大措施,檢查、協調、仲裁和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一受理外商在陝舉辦企業中遇到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儘快處理。對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央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由陝西省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西安市市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由西安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契約章程及企業開業後的日常管理,中央、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由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西安市市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由西安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
第十條簡化辦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凡申請單位各類手續齊全,批覆立項申請不得超過十天,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章程,均不得超過十五天,審發營業執照不得超過十天。
簡化外商投資企業人員出國手續,不論是在建或建成開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人員出國均由企業自己決定,直接到陝西省外事辦公室申報辦理有關手續。確因業務需要經常出入國境的人員,可辦理多次出入境手續。
第十一條嚴禁向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濫收費或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對不合理的收費企業有權拒繳,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得因此刁難。如有違反,企業可直接向陝西省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辦公室要在七天內做出處理決定,七天內難以做出處理決定的,也應及時對反映問題的企業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我省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人員、華僑及其家屬,持所在企業的工作證或者外事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在本省範圍內的食宿、交通、旅遊費用,凡屬省內確定收費標準的,按照中國公民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對確屬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汽車和生活用品,可免辦控購手續,有關部門應按簡化後的手續直接辦理。
第十四條我省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審核、確認機關是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西安市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審核、確認機關是西安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確認機關要在審批契約時一次確認。
第十五條本規定除指明適用於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等類企業的條款外,其它條款適用於所有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凡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獲準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第一條第二款外,符合本規定優惠政策的,可從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頒布的《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即行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