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叮噹響
  • 外文名:地方
  • 出生日期:2004,4.6
  • 職業:第三大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1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5-02
【生效日期】1990-0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經濟特區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1990年5月2日珠海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頒布)

內容

為了進一步最佳化珠海經濟特區的投資環境,辦好外商投資企業,落實國家賦予珠海經濟特區的自主權和特殊的經濟政策,珠海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決定,在切實貫徹國家已有的各項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對外商投資實行進一步的優惠。具體規定如下:
一、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完善服務工作,成立珠海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統籌招商、諮詢、審批、服務、管理等業務,辦事公開化、規範化、標準化,提高工作效率。
二、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對外商投資企業承擔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必要的調整,實行嚴格管理。收費項目及標準須由市政府審定公布並核發收費許可證後方有效。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酌情予以減免或緩交。堅決制止亂收費、亂攤派的做法。
三、設立生產物資保稅倉,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商品所需的進口生產資料豁免關稅予以供應。
四、允許外商承包、租賃經營或購買本市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股權。
五、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董事長、企業經營合作的年限由合作者自定。
六、生產性項目用地的價格,按原標準調低30%,允許分期付款,二年不變;商品房(廠房)的售價、租金也適當調低。
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建築施工、供水、供電、通訊等配套設施,實行報建優先、施工優先、安裝優先。交通運輸予以方便。
八、允許外商以物業抵押取得貸款,金融部門對其貸款予以優先安排。
九、對外商獨資企業從國內僱請的技術人員、長期熟練工人或親屬優先辦理調進手續。
十、對前來珠海考察投資的外商簡化出入境手續。對已投資設廠的客商開設專門入境通道。
十一、積極協助外商投資企業搞好企業管理和廠區治安,保障投資者及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二、進一步辦好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允許成立台商協會。
十三、開闢連平、夏灣(含茂盛圍)兩個接納台商投資的保稅工業區,允許台商成片土地開發經營。土地價格優惠,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可達70年,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對保稅工業區內的台商投資企業在資金、人員、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實行更簡便的管理方法。
十四、本規定解釋權屬珠海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
十五、上述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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