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大同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市政府常務會議1991年7月2日通過同政發〔1991〕53號)

第一條為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國際經濟合作,鼓勵外商在本市投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外商以外匯、設備、技術和專利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辦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的,適用本規定。
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本市的各種形式的投資,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外商在本市興辦的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給予的有關優惠外,本市給予以下優惠:
(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可免徵工商統一稅。
(二)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二年,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在減免稅期滿後,繼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可再順延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在減免稅期滿後的十年內,可繼續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四)對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十年。
(五)企業的預算外資金,可免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購電力債券。
(六)企業從批准之日起,五年內免交場地使用費,從第六年起減半交納場地使用費。對投資興辦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的可免交場地使用費。
(七)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稅後利潤,按我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八)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如繼續在國內再投資,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再投資興辦、擴建出口產品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且其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的所得稅款。
(九)企業可以對固定資產實行快速折舊。
(十)允許企業從國外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其購置總額在投資(包括增資)額度以內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進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按國家規定可免領進口許可證,也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十一)企業開業後的十年內,免徵房地產稅。
(十二)企業交納的各種稅、費,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第四條允許投資者申請辦理長期居住手續。
第五條允許投資者聘請國內親屬和親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並來本市工作。代理關係必須由書面授權,經過公證。
投資者可以在投資的企業安排其國內親屬(指投資者及其配偶的直系、旁系血緣親屬)就業。親屬戶口在城鎮的,安排人數由投資者、合資雙方與勞動管理部門商定。親屬戶口在農村的,一次投資在20萬美元以上的,允許其一人轉為城鎮戶口;投資以20萬美元為基準,每增加20萬美元,可增批其一人轉為城鎮戶口,並在企業所在地落戶,享受商品糧供應;但允許安排農村戶口親屬就業並農轉非的總數,最高不得超過七人。
第六條投資者的投資或獲得的利潤、利息,允許轉讓和繼承。
第七條優先安排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能源。
第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凡屬市審批許可權以內的項目,由市計畫委員會負責。市計畫委員會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之日起,須在20天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凡屬報省審批的項目,由市計委在10日內初審並轉報。
第九條外方投資者的特殊要求,可報請大同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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