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市政府常務會議1991年7月2日通過同政發〔1991〕53號)
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本市的各種形式的投資,也適用本規定。
(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可免徵工商統一稅。
(二)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二年,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在減免稅期滿後,繼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可再順延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在減免稅期滿後的十年內,可繼續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四)對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十年。
(五)企業的預算外資金,可免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購電力債券。
(六)企業從批准之日起,五年內免交場地使用費,從第六年起減半交納場地使用費。對投資興辦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的可免交場地使用費。
(七)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稅後利潤,按我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八)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如繼續在國內再投資,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再投資興辦、擴建出口產品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且其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的所得稅款。
(九)企業可以對固定資產實行快速折舊。
(十)允許企業從國外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其購置總額在投資(包括增資)額度以內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進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按國家規定可免領進口許可證,也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十一)企業開業後的十年內,免徵房地產稅。
(十二)企業交納的各種稅、費,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投資者可以在投資的企業安排其國內親屬(指投資者及其配偶的直系、旁系血緣親屬)就業。親屬戶口在城鎮的,安排人數由投資者、合資雙方與勞動管理部門商定。親屬戶口在農村的,一次投資在20萬美元以上的,允許其一人轉為城鎮戶口;投資以20萬美元為基準,每增加20萬美元,可增批其一人轉為城鎮戶口,並在企業所在地落戶,享受商品糧供應;但允許安排農村戶口親屬就業並農轉非的總數,最高不得超過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