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1998-07-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辦法
(1998年7月16日)
第一條為了鼓勵中介人引薦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前來投資,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介人,是指引薦外商來本市投資以及向本市贈款物和無償轉轉讓先進技術的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引薦外商對一般生產性項目和第三產業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的,經驗資確認後,按外商實際進資額(按進資當日匯率折合人民幣.下同)的千分之二獎勵中介人。引薦外商對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農業開發、高新技術和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投資的,經驗資確認後,按外商實際進資額的千分之二點五獎勵中介人。
第四條引薦外商贈款物和無償轉讓先進技術的,經驗資或評估確認後,按外商實際贈款物和無償轉讓先進技術價值(按收款當日匯率以及贈物和無償轉讓先進技術價值折合人民幣)的百分之一獎勵中介人,還可按外商實際贈款和無償轉讓先進技術價值每300萬美元為中介人安排一名外地或農業人口在本市城區入戶,免徵城市增容費。
第五條獎勵中介人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中介人填寫(武漢市引薦外商投資項目獎勵申請表)連同受益單位在外商按規定期限繳付每期投資額15日內出具的書面說明、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並經市、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核實的驗資報告上報;
(二)外商實際進資額以及贈款物和無償轉讓先進技術價值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商投資項目所在地以及受贈款物和接受無償轉讓先進技術的區縣、開發區外資管理部門於15日內批覆,發給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證書,並報市外商投資辦公室備案;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由區縣、開發區外資管理部門轉報市外商投資辦公室於15日內批覆並發獎勵證書;
(三)中介人憑批覆和獎勵證書向區縣、開發區外資管理部門或市外商投資辦公室領取獎金。 獎金應在30日內兌現。
第六條獎勵中介人的資金本著誰受益誰給獎的原則,分別由市、區縣、開發區財政列支。市、區縣、開發區財政應逐步建立獎勵中介人專項基金。
第七條中介人領取獎金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免繳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八條因履行職務引薦外商投資的,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獎勵中介人所在單位。
第九條引薦外地企業投資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所作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