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獎勵引薦外商投資的暫行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獎勵引薦外商投資的暫行規定》是一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4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獎勵引薦外商投資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1]24號
  • 發布日期:1991-04-10
  • 生效日期:1991-04-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1]24號
【發布日期】1991-04-10
【生效日期】1991-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獎勵引薦外商投資的暫行規定
(桂政發〔1991〕24號1991年4月10日)
第一條為獎勵引薦外商到廣西投資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包括:引薦外商到廣西投資興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租賃廠房設施,以及引薦外商到廣西開展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等做出貢獻的國內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外國人。
第三條凡引薦外商投資的資金已到位的,對其直接薦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1)引薦外商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及補償貿易項目的,可按外商實際投入金額(不含由我方擔保的外商境外借款投入和企業境外借款)提取獎勵金。投入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均同)以下的,按1.5‰提取;投入1000萬以上,1億元(含1億元)以下的,超過部分按0.5‰提取;投入1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按0.2‰提取。以技術投入的,可按技術作價或按股折價計算提取。直接投資於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農業開發項目、高科技項目,直接引薦人可加得上述獎勵金的20%。
(2)興辦加工裝配項目的,可按該項目投產一年內企業實際獲得工繳費不超過5%提取獎勵金。
(3)引薦外商租賃廠房、設施的,從投產月算起,按第一年租金收入不超過3%提取獎勵金。
(4)對引薦外商投資額達100萬(含100萬)美元以上的直接引薦人,除提取獎金外,企業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還可酌情頒發獎勵證書、獎章、獎盃。
第四條獎金的支付渠道: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補償貿易項目的,獎金均由中方企業支付;興辦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補償貿易項目的,獎金由企業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支付;興辦加工裝配項目,獎金從企業獲得的工繳費中支付;出租廠房、設施的,獎金從獲取的租金中支付。
獎金支付辦法: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中方支付單位憑當地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確認和外方實際入資證明,向引薦人發放獎金,並報當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項目,支付單位所在地憑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向引薦人發放獎金,發放後向當地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自治區副省級及以上領導幹部不屬受獎範圍。廳局級幹部、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各級項目主管人員和決策人員、項目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引薦外商投資有成績的,不實行第三條(1)、(2)、(3)款提獎辦法,主要給予精神獎勵(如頒發獎狀)。成績突出的,可由企業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發給一次性獎金或晉級。
第六條獲獎人員,應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七條對引薦外商投資獲獎的人員,如發現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或冒領他人獎勵金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的各項獎勵辦法,適用於引薦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投資者。
第九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經濟開放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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