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供用電工作的通知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供用電工作的通知是在1998年,武漢地方法規政府檔案 武政[1998]116號下發的檔案,主要制定供電停電制度,保障居民生活用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供電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8]116號
【發布日期】1998-10-29
【生效日期】1998-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8年10月29日武政〔1998〕1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部屬、省屬駐漢企業、事業單位:
電力的正常供應直接關係到全市社會經濟發展。今年以來,由於企業欠繳電費而引發的供電部門停限電現象較為頻繁,已成為制約全市經濟運行的一個突出問題。為了進一步做好供用電工作,妥善解決企業欠繳電費問題,保障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電力供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供用電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各用電單位和居民用戶要進一步增強用電繳費意識,自覺按照《電力法》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電費。各級政府和市各有關主管部門特別是欠費單位要大力支持供電部門的工作,高度重視並積極配合供電部門做好電費回收工作,以保證電力企業的正常營運。供電部門要從促進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牢記“人民電業為人民”的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耐心細緻地做好供電工作,保證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正常電力需要。
二、加強電費催繳征繳工作。各欠費單位要增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照《電力法》的有關規定,儘快清繳欠費。各欠費單位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協調欠費單位和供電部門簽訂近期清繳欠費協定,制定供電措施,督促欠費單位認真執行清繳欠費協定,按時結清當月電費。對拒不與供電部門簽訂清繳欠費協定、故意拖欠電費不還、以及不切實履行清繳欠費協定的單位,供電部門可依法不予供電。
三、明確做好供用電工作的原則。供電部門在保證正常生產、生活用電的同時,對欠費單位停限電必須遵循區分情況、慎重對待、因勢利導、控制影響的原則。對關係城市形象的視窗單位和特殊行業,採取停限電措施後可能造成傷亡事故、環境污染及連續生產重要設備損壞且長期難以恢復的單位,涉及搶險救災的大型電力排水泵站,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政治影響的單位,要重點做好供用電工作;對積極配合供電部門,制定和切實履行清繳欠費協定的單位,要支持用電;對困難企業下屬單位有效益,願意清繳電費的,要分別處理,靈活供電;對故意拖欠電費不還,需實行停限電的企業,也要審慎穩妥地進行,並保證其職工生活用電。
四、切實保證居民生活用電。供電部門對欠費單位實行停限電,要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居民生活用電。生產用電與職工生活用電未分開的單位應積極籌措資金,將生產用電與職工生活用電分開;對市屬特困企業,供電部門要優先安排施工,充分體諒企業困難,儘可能地降低有關施工成本和費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施工電源供應拆遷還建戶居民生活用電的,有關開發商應儘快籌措資金,完善拆遷還建戶居民用電;一時缺資金、施工用電與拆遷還建戶居民生活用電難以分開的,如負荷不足或欠繳電費,要立即停止施工,將施工電源的負荷全部轉供還建戶使用,以優先保證還建戶居民生活用電。對擅自動用供電設施,故意擴大停電範圍,影響居民生活用電而造成不良社會後果的,法務部門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完善停限電程式。供電部門要控制使用停限電手段催收電費。如確需採取停限電措施,必須嚴格依法按程式辦理有關手續,並在採取停限電措施前,認真研究制訂實施方案,確保居民生活用電不受影響。對市屬重點用電單位和生產用電與職工生活用電未分開的單位實施停限電催費措施,要提前7天報市經委備案,並書面通知欠費單位;在停限電前1天,要再次通知欠費單位做好準備。當欠費單位有清繳電費的積極舉措時,供電部門要因勢利導,多做工作,儘量不採用停限電措施,妥善解決企業欠繳電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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