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的通知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的通知》是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的通知檔案。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8]133號
【發布日期】1998-12-06
【生效日期】1998-1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的通知
(1998年12月6日武政〔1998〕13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國發〔1994〕39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鄂發〔1995〕4號)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的通知》(鄂政發〔1997〕25號)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快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徵地方教育發展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徵地方教育發展費,是貫徹國務院國發〔1994〕39號,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鄂發〔1995〕4號檔案精神,實施“科教興鄂”戰略,增加教育投入的重要舉措,也是規範教育收費行為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統一思想,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
二、凡在本市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包括中央、省級在漢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均有繳納地方教育發展費的義務,必須按規定繳納。
行政事業單位有經營收入的,也應按其收入繳納。
三、地方教育發展費由市地方稅務局代為徵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四、地方教育發展費以生產經營單位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其計征辦法是:
(一)商業批發業務,按商品進銷差價計算繳納,兼營批零業務的,應按批發、零售經營收入分別進行核算,不分別核算或分別核算不清的,按零售業務依經營收入全額計算繳納。
(二)運輸企業的聯運業務,按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運費後的餘額和從聯動企業分得轉運收入額合併計算繳納。
(三)建築業的轉包業務,按總承包人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計算繳納。
(四)金融企業經營一般貸款業務,按利息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經營轉貸外匯業務,即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的,按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計算繳納。
(五)外匯、金銀、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計算繳納。
(六)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地方教育發展費徵收率為生產經營額的千分之一。應繳地方教育發展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繳地方教育發展費=生產經營收入額×徵收率
應繳地方教育發展費以人民幣計算。繳納人以外匯結算生產、經營收入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計算。
六、地方教育發展費減征或免徵的範圍與規定。
(一)免徵範圍:
1、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收入,家禽、牲禽、水生動物的配種及疾病防治收入。
2、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事業收入。
3、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書畫院、文物保護單位舉辦非商業性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及門票收入。
(二)因遭受自然災難或重大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繳納地方教育發展費有特殊困難的,可由繳納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審批,給予定期或定額的減征或免徵照顧。
(三)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減征或免徵項目。
(四)繳納人兼有免徵、減徵收入的,應當單獨核算收入額;未單獨核算收入額的,不得免徵、減征。
七、地方教育發展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人收訖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憑據的當天。繳納地點,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繳納人向其機械所在地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地方教育發展費應當按期繳納,繳納期限由市地方稅務局核定。
八、地方教育發展費徵收管理的有關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代征手續費由市地方稅務局按實際徵收額的5%提取。
九、徵收的地方教育發展費,屬於預算外資金,全額用於發展教育事業。該費的使用由教育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商財政部門同意後,由財政部門及時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擠占與挪用。
十、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後,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類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亂收費、亂集資,不準以任何藉口不讓學生入學。
十一、在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中,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積極支持與配合,所遇到的問題由市地方稅務局商市教委、市財政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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