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的通知》是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的通知檔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國發〔1994〕39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鄂發〔1995〕4號)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發展費的通知》(鄂政發〔1997〕25號)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快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徵地方教育發展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行政事業單位有經營收入的,也應按其收入繳納。
(一)商業批發業務,按商品進銷差價計算繳納,兼營批零業務的,應按批發、零售經營收入分別進行核算,不分別核算或分別核算不清的,按零售業務依經營收入全額計算繳納。
(二)運輸企業的聯運業務,按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運費後的餘額和從聯動企業分得轉運收入額合併計算繳納。
(三)建築業的轉包業務,按總承包人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計算繳納。
(四)金融企業經營一般貸款業務,按利息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經營轉貸外匯業務,即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的,按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計算繳納。
(五)外匯、金銀、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計算繳納。
(六)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繳地方教育發展費=生產經營收入額×徵收率
應繳地方教育發展費以人民幣計算。繳納人以外匯結算生產、經營收入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計算。
(一)免徵範圍:
1、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收入,家禽、牲禽、水生動物的配種及疾病防治收入。
2、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事業收入。
3、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書畫院、文物保護單位舉辦非商業性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及門票收入。
(二)因遭受自然災難或重大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繳納地方教育發展費有特殊困難的,可由繳納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審批,給予定期或定額的減征或免徵照顧。
(三)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減征或免徵項目。
(四)繳納人兼有免徵、減徵收入的,應當單獨核算收入額;未單獨核算收入額的,不得免徵、減征。
地方教育發展費應當按期繳納,繳納期限由市地方稅務局核定。
代征手續費由市地方稅務局按實際徵收額的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