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徵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通知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5]73號
【發布日期】1985-10-12
【生效日期】1985-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通知
(1985年10月12日閩政〔1985〕73號)
根據國發〔1984〕174號《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徵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提出以下意見,望認真執行。
一、全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範圍應包括農、林、牧、副、漁以及鄉鎮企業、服務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的收入。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可以按銷售收入或其他適當辦法計征,但不按人頭、地畝計征。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教育事業的發展也不平衡,對各地教育事業費附加率和計征辦法,全省不作統一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按照本鄉、鎮經濟狀況,民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事業的需要提出意見,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附加率可高可低,豐年可以多征,富裕的鄉鎮可以多征,歉年和貧困的地方可以少征或免徵。但各市、縣徵收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總額,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市、縣農村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的總額。這項附加的收入必須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發展基礎教育、改善民辦教師待遇和教學設施,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和平調,要取之於鄉,用之於鄉。在中央未明確規定之前,可暫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鄉鎮企業繳納的教育事業費附加應在稅後留利中列支。
對拖欠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罰款、滯納金具體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罰款、滯納金應在稅後留利中列支。
二、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工作,原則上由鄉、鎮財政所負責,也可委託稅務所代征,由市、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繳納單位必須按當地政府的規定,根據徵收部門規定的交納日期和開出的教育事業費附加交款單,自收匯繳當地銀行,銀行應按規定在有關機關團體存款科目下,設立教育事業費附加專戶核算。該項收入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撥給當地教育部門管理和使用。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該項經費的使用。
三、農村實行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是一項改革,各地要加強領導,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和實施辦法,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各市、縣實施情況要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上旬向省教育廳、財政廳提出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