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暫行辦法

《陝西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暫行辦法》是陝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2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9-03-02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3-02
【生效日期】1989-0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暫行辦法
(1989年3月2日)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村學校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促進農村普通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有經營收入的鄉(鎮)集體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和農戶,都應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
第三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鄉(鎮)集體企業、農村私營企業按其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計征;農村個體工商業戶按其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十計征;農戶按所在鄉(鎮)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計征,也可根據農戶繳納農業稅的一定比例計征。
鄉(鎮)企業凡按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的規定,提取了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的,可從中扣繳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沒有提取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的,其應繳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可在稅前列支。
第四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方案,一般以鄉(鎮)為單位,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縣(市、區)為單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徵收,或委託稅務、銀行等部門代征。有集體收入的村(組),也可根據鄉(鎮)下達的徵收任務,代農戶集中繳納;村(組)也可以劃出一定面積的山林、果園或耕地,用其承包收入統一支付教育事業費附加。
第五條凡應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按時繳納。逾期不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區別情況,限期追繳,並從超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款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農村企業的滯納金,應在稅後留利中列支。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負責管好本鄉(鎮)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和其它辦學經費,定期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徵收使用情況,並接受上一級教育、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教育事業費附加應在當地銀行或信用社設立專項帳戶,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民辦教師的鄉籌工資、福利費和中國小正常公用經費。屬於一次性的基建修繕投資,仍由鄉、村另行籌集解決。
第七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開徵以後,應繼續鼓勵社會各方面和個人自願集資辦學、捐資助學。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其它籌措農村教育事業費的有效辦法,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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