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更改教育費附加返還辦法的通知

《陝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更改教育費附加返還辦法的通知》是82502於1987年12月3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7-12-3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更改教育費附加返還辦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將《陝西省徵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第八條更改為:以縣(區)為單位,每半年或一年由教育部門算出本縣(區)城鎮中國小在校學生平均每生占有的教育費附加數額,乘以納費單位職工子弟學校在校學生數,即為向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納費單位的返還額。對每一納費單位的返還額,最多不超過該單位所納教育費附加額的百分之八十。
教育部門應在稅務、銀行等部門的配合下,立即對教育費附加的返還情況進行清理,應返還而未返還的,要及時予以返還。
徵收教育費附加後,各級教育部門不得以其它任何名義再向企業收取費用。
本辦法自即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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