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發布於1987年7月25日,來源於陝西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501
- 發布日期:1987-07-25
- 生效日期:1987-09-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198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育對象
第三章 學校設定和保護
第四章 教師和教師培訓
第五章 教育經費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全省1990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2000年前按地區、分步驟地普及初級中等教育:經濟和文化比較發達的市屬區,於1990年普及;經濟和文化中等的縣(區),於1995年普及;經濟和文化基礎較差的縣,於2000年普及,其中特別貧困的少數縣,普及的時間可推遲到2005年。全省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辦學作用。
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經省、市(地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招收兒童、少年學員的文藝、體育等單位,必須保證學員學完義務教育規定的課程。
城市和村鎮建設應將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設施納入總體規劃。城市新建住宅區,應同時建設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的巨觀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並負責教師的培訓和補充工作。
學校的校舍、場地不得移作他用,未經縣(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出租。
禁止在學生中進行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逐步改善中、國小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物質待遇。教師按規定應享受的補貼、醫療費等,地方財政應予保證。城市中、國小教師的住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切實保證民辦教師的報酬。民辦教師工資的國家補助部分,由市(地區)、縣(區)財政解決;民眾籌措部分實行鄉籌鄉管,按月發給。
在職教師培訓實行分級負責。市(地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初級中等學校教師的系統培訓;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國小教師的系統培訓。
不得調動和借用教師做其他工作,不得把不具備條件的人員調入學校擔任教師。
(一)全省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二)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農村以鄉(鎮)為單位計征,由財政或稅務機關徵收;對單位和個人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計征的,由稅務機關徵收。
(三)省、市(地區)、縣(區)機動財力、老區補助款、貧困山區補助款、城市維護建設稅,都應劃撥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
(四)特別貧困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應適當予以照顧。
(五)鄉(鎮)財政收入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六)鼓勵和提倡企業、社會團體、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稅務機關對學校勤工儉學項目,應在稅收方面按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義務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吞、剋扣和挪用。
任何單位不得向中、國小校攤派款項。
(一)適齡兒童、少年未經批准,不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中途輟學的,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由區教育主管部門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無效的,責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並處以罰款。
(二)學校拒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無故責令學生停學、退學或開除學生的,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的單位或個人,由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招用,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需要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四)對截留師範院校畢業生或調動、借用教師做其他工作的,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將畢業生或教師退回。
(五)擅自將校舍、場地出租或移作他用的,由縣(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追繳全部收入,收回校舍、場地。
(六)侵吞、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或破壞、侵占校舍、場地和教學設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追究責任,並責令退還、賠償損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侮辱、毆打教師,擾亂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境,進行有害學生身心健康活動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後果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