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8.03
  • 實施時間:2004.08.03
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陝西省實施辦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第二十條修改為:“中、國小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取得國小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中、國小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1.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關於跨境狩獵許可和第三款關於跨省(區)狩獵許可的規定。
2.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跨省(區)收購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許可的規定。
3.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馴養繁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前款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
4.刪去第三十二條關於對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研究、採集標本、拍攝電影、錄像許可的規定。
5.刪去第三十四條中“或對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研究、採集標本、拍攝電影、錄像的”。
6.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七)項中“第三十三條”。
三、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
1.刪去第三十六條關於陝西省環境污染治理證書的規定。
2.刪去第三十八條關於有毒、危險物品環境安全證書的規定。
四、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因地少人多,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確有困難的,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方可耕種”。
2.刪去第十條、第三十五條中“荒沙地”。 3.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領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後”。
4.刪去第十四條關於已建和在建的生產建設項目補作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規定。
5.第十五條第二款中“實行年檢制度”修改為“定期實施監督檢查”。
6.刪去第三十六條中“第十四條”。
五、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刪去第十四條關於在開發區舉辦企業審核批准的規定。
六、陝西省經紀人條例
1.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修改為:“從事經紀活動的公民,應當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經紀人資格由省經紀人協會統一組織考試,考試合格發給《經紀人資格證書》。在農村從事牲畜、家禽等生活消費品的經紀活動除外。”
2.刪去第十四條關於經紀人年檢制度的規定。
3.刪去第二十三條。
4.第二十六條首句修改為:“經紀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約定佣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陝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1.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古建築、古墓群、石窟寺、石刻、雕塑、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等文物的保護和修繕,應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原結構的原則。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2.第十八條修改為:“一切考古發掘項目,都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因建設工期緊迫或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急需發掘的,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先行發掘,並按規定補報發掘計畫。
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外國團體不得在本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考古發掘項目必須由具有考古發掘團體資格的文物考古單位承擔。”
3.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4.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關於向國外提供未發表的文物照片許可的規定。
5.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於私人收藏文物收購審批和第四款關於私人收藏文物出售審批的規定。
6.刪去第二十七條關於設定文物監管品市場審批的規定。
7.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設立文物經營單位,應當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依法進行管理。”
8.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個人攜帶或者郵寄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放的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9.刪去第三十四條。
10.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
八、陝西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1.刪去第九條第(三)項,並將該條中“設立”刪去。
2.第十一條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按下列程式進行登記和認定:(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二)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三)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民營企業,可以向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科技企業認定,領取科技企業證書。”
3.第十二條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的合併、分立、變更登記,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重新認定。”
九、陝西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管理條例
刪去第三十四條關於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建立互助基金組織審批的規定。
十、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刪去第九條第(四)項關於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和檢測人員資格許可的規定。
第九條第(五)項修改為:“監督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2.刪去第十一條第(五)項關於評定、核發建設工程質量等級證書的規定。
第十一條第(六)項修改為:“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刪去第十一條第(七)項、第(八)項。
3.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條件和能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從事質量監督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4.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5.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監理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資格證書。”
6.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提出處理質量事故的意見或者方案。”
7.刪去第二十九條關於建設工程設計檔案和變更設計檔案審批的規定。
8.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9.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
10.第四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11.刪去第四十七條。
12.刪去第五十四條。
十一、陝西省檔案管理條例
1.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的總體布局,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級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建立,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2.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應經相應專業培訓,具備檔案專業知識。”
3.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個人和組織持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本省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集體、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其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1.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定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組織實施。”
2.刪去第二十一條中“並向推廣地區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申報”。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農業技術推廣實行推廣責任制。推廣農業技術應當訂立農業技術推廣責任書,約定雙方的責任。”
十三、陝西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1.第六條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制度的文化經營活動,申請人必須取得經營許可證,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後,方可從事文化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文化經營單位及活動的審批。”
2.刪去第七條關於文化經營活動審批的規定。
3.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管理電影發行、放映的行政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電影發行、放映經營單位的審批。”
4.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營業性文藝演出團體,必須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5.第十六條修改為:“經營營業性演出場所的,應當維護演出秩序,保障觀眾安全,不得為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6.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舉辦區域性文藝演出審批的規定。
7.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經營文化娛樂活動和開辦文化娛樂場所,必須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方可領取營業執照。”
8.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零售,必須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經營許可證。” 9.刪去第二十八條關於經營進口圖書單位的審批和有關內部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審批的規定。
10.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本省舉辦國際或全國性圖書、報紙、期刊展銷、訂貨和書市活動,必須持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批准檔案。”
11.刪去第三十一條關於經營書法、美術作品審批的規定。
12.刪去第三十四條關於經營音像製品放映業務審批的規定。
13.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第(九)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和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音像製品及違法所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可並處違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四、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1.第十四條修改為:“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必須經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2.第十六條修改為:“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級以上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設施工程的全部資料。”
3.刪去第三十八條關於公共客運交通設施上設定廣告審批的規定。
十五、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條關於旅遊涉外飯店建設項目許可的規定。
2.刪去第十一條關於建設旅遊度假區審核的規定。
3.刪去第十二條關於旅遊景區、景點分等定級管理的規定。
4.刪去第二十五條關於對從事涉外旅遊活動的飯店、汽車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定點管理的規定。
5.刪去第二十七條關於旅遊景區、景點、旅遊車隊等從事涉外旅遊活動批准的規定。 6.第二十九條第—款修改為:“旅遊景區、景點規劃區域內點的設定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7.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陝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條關於售前報驗制度的規定。
2.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產品的監製者應對所監製的品質量負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依法設定的承擔公正檢驗任務檢驗機構,不得承辦產品的監製、監檢、監銷活動。”
3.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十七、陝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關於外省單位入陝進行地質勘查許的規定。
2.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並經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簽訂書面出租契約。出租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批准採礦權許可證的機關登記備案。”
3.刪去第三十九條關於採礦權抵押契約登記的規定。
4.刪去第五十條第二款。
5.刪去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擅自出租採礦權”。
十八、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1.刪去第十七條關於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審批的規定。
2.刪去第三十一條。
十九、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
1.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居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應當有居住區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的過半數通過。”
3.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一)、(二)、(四)、(五)事項應當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公告。”
4.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刪去第三款。
5.第十四條修改為:“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必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資質等級,取得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7.刪去第四十三條。
8.刪去第四十四條。
9.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10.刪去本條例中“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和“或者業主代表”。
11.本條例中“業主自治章程”統一修改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十、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經審查同意並批准立項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簽訂清障協定。”
二十一、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進入林區從事非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核准的規定。
2.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批准的採伐限額和國家下達的年度採伐計畫,委託具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製作業設計。作業設計應當按技術規程進行,不得弄虛作假。”
3.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進入林區直接收購木材,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農民自產的零星木材,憑村民委員會發給的自產證明在木材市場或者收購點上銷售。
禁止收購無林木採伐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4.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收購無林木採伐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
二十二、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1.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2.第十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經營實行分級審批。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的審批。”
3.刪去第十四條關於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和駕駛證取得的前置條件的規定。
4.刪去第十五條關於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定期審驗制度的規定。
5.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危險貨物的運輸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6.第五十二條中“並處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7.刪去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
8.第九條、第十三條中“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二十三、延安革命遺址保護條例
1.第十一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延安革命遺址原狀,不得在延安革命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2.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延安革命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其設計方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二十四、陝西省氣象條例
1.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市(地區)氣象主管機構”修改為“省氣象主管機構”。
2.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防雷電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
3.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充灌、懸掛、施放升空氣球的組織,應當取得省、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質,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操作規範作業。”
4.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不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從事防雷電裝置檢測的。”
5.第三十五條中“未取得技術資格”修改為“未取得省、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質”。
二十五、陝西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1.第十九條修改為:“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批前,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2.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首句修改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二十六、陝西省消防條例
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築消防設施、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定期維護、檢測。”
二十七、陝西省郵政條例
1.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仿印郵票圖案或者印製與郵票相似印件,應當報省或者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
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信報箱”。
2.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集郵票品郵購業務審批的規定。
3.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審批仿印郵票圖案或者印製與郵票相似印件和未經監製生產郵政用品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4.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擅自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並處一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備案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二十八、陝西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修改為:“公安部門在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時,應當核查其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十九、陝西省鹽業條例
第十九條第三款中“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修改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十、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
刪去第二十四條中“並經發布地的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發布廣告”。
此外,對上述法規附則中有關於套用問題授權解釋的規定,一併刪去;
根據以上修改,對《陝西省實施辦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規條文順序和文字表述作相應調整、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實施辦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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