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1995年2月13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1.22
  • 實施時間:2013.01.01
修訂的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初審意見的報告,

修訂的辦法

(1995年2月13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依法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
本市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五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六條 本市義務教育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區、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義務教育工作,在辦學條件等方面支持義務教育發展。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將義務教育學校設定、經費投入、教師隊伍建設、學校安全以及均衡發展、素質教育等作為目標責任制的主要內容。
第八條 本市義務教育實行督導制度。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對義務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督導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布局以及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學校的招生範圍和招生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相關證明,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採取任何形式選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等作為入學的條件或者依據。
第十四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教育教學的需要,制定本市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標準。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學校達到辦學標準。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學校設定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實施。
新建居民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相應規模的義務教育學校,並與居民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撤併義務教育學校,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撤併方案,進行論證、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撤併義務教育學校,應當符合學校設定規劃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符合學校建設標準,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學校校舍的安全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並保持良好狀態。
學校發現校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並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保障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生活提供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對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重度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開展送教服務。
第二十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資源。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重點校和非重點校;學校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責令學生轉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開展安全和應急知識教育,定期組織學生進行應急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設定必要的安全監控設施,配置必要的安保人員,保障校園安全。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監管學校周邊經營、服務、施工建設等行為,疏導交通,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管理秩序。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並完善校長聘任辦法,加強對校長的培訓,定期對校長進行考核,提高校長科學管理和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家長的聯繫制度,建立家長委員會,對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本市實行教師聘用制度和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並符合教師崗位聘用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制定教師培訓計畫,定期組織教師培訓。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教學任務,保證教師參加培訓。
教師應當積極參加培訓,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三十一條 教師應當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愛崗敬業、關愛學生、因材施教,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尊重學生創新思維。
教師不得介紹或者組織學生參加有償家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第三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並推動校長、教師的交流,制定政策引導校長、教師跨區、縣交流。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本區、縣學校之間的校長、教師定期交流制度,促進校長、教師的合理流動。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城鎮學校校長、教師和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到農村地區學校從事義務教育工作,並在職稱(職務)評聘、進修培訓、評選先進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三十四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師資力量,配齊各科教師,在崗位設定、骨幹教師配備等方面向農村地區學校和相對薄弱學校傾斜。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的工作進行定期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教師受聘任教、職稱(職務)評聘、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落實國家和本市的課程方案,開發適合本校的課程,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當創造條件,推進小班化教學。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加強教育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根據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加強愛國主義、優秀傳統文化、誠實守信和日常行為規範教育,創新德育形式,豐富德育內容,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科學安排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保證學生每天體育鍛鍊時間不少於一小時,保證學生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好學生視力保護工作,注重學生心理健康。學校應當創造條件,設立心理諮詢室,配備心理輔導人員,為學生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學生體質健康監測,根據監測結果指導學校採取相應措施,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第四十條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改革學生考試評價制度和學校評價辦法,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制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對學校下達升學指標。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提高教師業務水平,增強課堂教學效果,減少作業量,嚴格控制考試次數。
禁止學校以下行為:
(一)違反規定增減課程門類、課時或者提高課程難度;
(二)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排名;
(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學生參加補習班、提高班;
(四)將各種等級考試和競賽成績作為升學的依據。
家長要加強與學校的溝通配合,共同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形式多樣的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保證學生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
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體育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愛國主義教育、科普教育等基地,應當為學生開展課外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便利,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減免費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在財政預算中實行經費單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園、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市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並逐步提高。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地區和財力薄弱地區義務教育經費的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區、縣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執行機關保證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保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師資、設備等方面對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託協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依法對義務教育經費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安排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二)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重點校和非重點校的;
(三)未制定相應措施保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
(四)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或者對學校下達升學指標的。
第五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受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的;
(二)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責令學生轉學、退學的;
(四)違反規定增減課程門類、課時或者提高課程難度的;
(五)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排名的;
(六)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學生參加補習班、提高班的。
第五十二條 教師介紹或者組織學生參加有償家教、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由所在學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義務教育法律、法規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該《辦法(修訂草案)》已於2012年5月2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修訂的必要性
義務教育制度關係到我國國民素質的提高,是全局性和基礎性的重大問題。1986年4月,我國頒布了義務教育法。同年11月,我市通過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條例》;1995年2月,根據我市義務教育發展的需要,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兩次立法,對我市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提高民族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義務教育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義務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義務教育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在明確管理體制、體現公益性、促進均衡發展、確立經費保障機制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進和創新。因此,我市現行的《實施辦法》在很多方面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重新修訂。此外,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實施以來,我市紮實推進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制定了相關配套政策,這些政策通過立法形式予以鞏固和確認後,有利於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進一步促進我市義務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辦法(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草案)》以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北京、上海、江蘇等省市的成功做法,分為總則、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四十九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義務教育的免費範圍。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從2008年開始,本市實施義務教育不僅不收學費和雜費,同時向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為此,為了體現這一舉措並使其法定化,《辦法(修訂草案)》第二條在國家規定不收學費和雜費的基礎上,增加了免費提供教科書的內容。
(二)明確新的管理體制。我市現行《實施辦法》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分級管理。市內六區實行由市、區人民政府兩級管理,其他地區實行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三級管理”。這一管理體制與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兩級政府管理的新體制不一致。為此,《辦法(修訂草案)》第六條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確定了本市義務教育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區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三)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一權利,《辦法(修訂草案)》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保障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各種競賽成績、獎勵等證書不得作為入學的條件或者依據(《辦法(修訂草案)》第十條、第十二條)。二是保障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一條)。三是積極創造條件,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七條)。四是保障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辦法(修訂草案)》第十八條)。
(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育大計,教師為本。建設一支高素質教師隊伍,對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此,《辦法(修訂草案)》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嚴格教師準入制度,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並實行教師聘用制度和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二是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三是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制定教師培訓計畫,定期組織教師培訓(《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四是加強對農村地區學校、薄弱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支持(《辦法(修訂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五)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義務教育均衡化對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具有重要作用。為此,《辦法(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了均衡發展的原則,通過制定並保障學校達到辦學標準,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均衡配置師資力量並促進校長、教師合理流動以及加大對農村和財力薄弱地區義務教育經費轉移支付力度等措施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六)推進素質教育。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將素質教育法定化。為此,《辦法(修訂草案)》第五章規定了德育為先、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的原則,在採取措施為中小學生減負的基礎上,強調了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體育鍛鍊時間,並組織學生開展形式多樣的課外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七)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經費保障是發展義務教育的基礎。為此,《辦法(修訂草案)》單獨設立一章,明確了義務教育經費來源,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並保證“三個增長”。此外,對制定本市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設立專項資金等內容作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為了做好修訂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我市部分特殊群體接受義務教育情況進行了集體調研。而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等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調研情況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10月22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部門提出,為了保障義務教育制度的順利實施,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關於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國辦發〔2012〕48號)。該意見對義務教育學校,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學校的撤併程式進行了嚴格規範。建議按照該意見精神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撤併義務教育學校,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撤併方案,進行論證、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併義務教育學校,應當符合學校設定規劃的基本要求。”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對學生進行德育教育的內容中應當增加“誠實守信”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加強愛國主義、優秀傳統文化、誠實守信和日常行為規範教育,創新德育形式,豐富德育內容,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有關部門提出,對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需要在經費和師資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建議進一步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執行機關保證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保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師資、設備等方面對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予以支持。”
建議表決稿已經按照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內容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準備工作,建議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1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了由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和部分區縣教育局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8月24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部門提出,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在義務教育工作方面的責任,對於推進義務教育工作開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具有重要作用,建議草案中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義務教育工作,在辦學條件等方面支持義務教育發展。”
二、有關部門提出,我市現行的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對各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製作了規定,落實好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對促進我市義務教育工作順利推動能夠起到很好作用,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將義務教育學校設定、經費投入、教師隊伍建設、學校安全以及均衡發展、素質教育等作為目標責任制的主要內容。”
三、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學校安全問題是近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保證校園安全,政府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草案明確政府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監控設施、配置必要的安保人員,保障校園安全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設定必要的安全監控設施,配置必要的安保人員,保障校園安全。”同時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在財政預算中實行經費單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園、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四、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尊重和培養學生創新思維有利於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促進創新人才的脫穎而出。建議草案增加尊重學生創新思維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教師應當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愛崗敬業、關愛學生、因材施教,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尊重學生創新思維。”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加強學生德育教育,核心是對學生進行愛國、誠信、感恩、奉獻、尊老、敬老等中國傳統美德的教育,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加強愛國主義、優秀傳統文化和日常行為規範教育,創新德育形式,豐富德育內容,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六、有的同志提出,青少年的體質健康水平不僅關係個人健康成長和幸福生活,而且關係整個民族健康素質,關係我國人才培養的質量。建議草案增加有關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學生體質健康監測,根據監測結果指導學校採取相應措施,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八條對學校不得增減課時作出了規定,從學校管理實踐看,有些學校對面臨升級的學生雖沒有違反課時要求,但在實際教學中卻將其它不考試門類課程的時間調整給了考試課程,同樣不利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建議草案增加學校不得增減課程門類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違反規定增減課程門類、課時或者提高課程難度。”
八、有的同志提出,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議草案對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經費撥付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託協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初審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初審。我受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頒布了《天津市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實施《義務教育法》和《實施條例》以來,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在全社會的關心與支持下,認真執法,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針對當時的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按照義務教育規劃的目標,採取有力措施,促進了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條件的改善和教育質量的提高,使我市的義務教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994年9月經國家教委評估驗收合格,我市提前一年實現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全市各區縣都達到了國家和本市有關實施義務教育的基本標準和要求。這表明我市的義務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我市制定與貫徹實行的《實施條例》對推動義務教育的實施與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八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在我市實施義務教育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發現了《實施條例》本身存在著某些不適應的地方,尤其是近三年來,國家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2月29日批准,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3年2月13日印發,以下簡稱《綱要》及其實施意見(1994年7月3日發布,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使我市地方法規體現《綱要》的精神,並與《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中的規定一致,因此制定《實施辦法》,以適應新形勢、新特點,指導與規範我市今後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經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商定,將制定《實施辦法》列入了1994年度的立法計畫。市人民政府責成天津市教育局負責該項法規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教科文衛委員會曾多次與起草部門研究,同時為贏得時間和使《實施辦法(草案)》更趨完善,教科文衛委員會將天津市教育局上報市人民政府的《實施辦法(草案)》的稿子,徵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區縣人大常委會、法律專家的意見,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見部分地在《實施辦法(草案)》中有所體現。本委員會於1月10日召開第六次委員會會議,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初審。初審認為:《實施辦法(草案)》的內容符合《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也體現了《綱要》的精神,各項具體規定符合本市實際,具有可行性,便於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的貫徹實行。
二、主要修改意見
1.制定《實施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義務教育法》,所以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五條中只規定“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和公民依法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中、國小校”即可,不必規定“其學校開辦、停辦管理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規定”,故建議將此段刪去。
3.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主要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其它有關行政部門只是對某些條款具有執法責任,所以在《實施辦法(草案)》第六條中關於建立目標責任制的問題不應包括其他有關部門。故建議將第六條中“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刪去。
4.《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外省市適齡兒童、少年來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申請借讀,應繳納借讀費,我們認為:申請就學繳納借讀費,不必在本法規中規定。所以建議將第十三條中“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借讀並應繳納借讀費”,修改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就學”。
第一款中已表明本市已有有關規定,第二款所述似無必要。故建議將第二款“外省市適齡兒童、少年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借讀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刪去。
5.為表述確切清楚,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四條第三款“其他行政機關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自行制定或另立項目及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修改為“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建議將第四款中“減免雜費的具體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一句刪去。將“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一段,移至第二款中。
6.根據國家教委規定,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國家教委發布的指導性課程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課程計畫,但無權制定教學大綱。故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七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和市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課程計畫、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修改為“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課程計畫、教學大綱和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課程計畫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7.為了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防止社會上向學校亂收費、亂攤派,建議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九條中增加“嚴格控制社會各方面向學校徵收費用,禁止向學校進行各種攤派”一段,作為第二款。
8.關於校合、場地的出祖、出借等問題。鑒於當前我市中、國小校的校舍均較緊張,更不能適應今後發展規模、改善教學條件的需要,所以在《實施辦法(草案)》中應當明確校舍、場地不宜出租、出借或改做他用,但又需考慮當前的某些具體情況。故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在不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前提下,學校將校舍、場地出租、出借或改做他用的,應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修改為“學校不得將校舍、場地出祖、出借或者改做他用。如確有特殊需要,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9.關於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學任教的問題。鑒於目前非師範類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正按“自主擇業”、“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方針進行改革,不宜再按計畫分配體制要求高等學校分配一定比例畢業生到中學任教。因此,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三十三條中“其他高等院校也要分配一定比例畢業生到中學任教”,修改為“鼓勵非師範類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學任教”。10.關於中、國小教師的管理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己有原則規定。《實施辦法(草案)》第三十四條中的規定,缺乏明確的具體管理內容,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不完全相符,建議將第三十四條刪去。
11.建議將第五章標題“罰則”改為“法律責任”。
12.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三十八條中規定有“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的內容,我們認為,對學校的處罰不宜採用罰款的方式,因罰款多由教育經費中支付,減少經費必將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建議將第三十八條中“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刪去。
13.關於本辦法具體套用中問題的解釋無需在本法規中規定,故建議刪去《實施辦法(草案)》第四十四條。
除了上述修改之外,還對《實施辦法(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語句的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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