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

1987年7月25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 2008年10月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10.09
  • 實施時間:2008.10.0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生,第三章 學校,第四章 教師,第五章 教育教學,第六章 經費保障,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教育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省實施國家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凡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堅持以公辦學校為主。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逐步免收教科書費。
第四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使適齡兒童、少年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 本省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依法平等享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落實義務教育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義務教育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文化、衛生、建設、國土資源、民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學校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督導評估和監測制度,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督導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督導結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作為義務教育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義務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學校、教育工作者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生

第九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入學考試,不得將外語、奧數等各種競賽、等級考試成績作為入學條件。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延緩入學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休學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劃分學區,確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學校的就近招生範圍和人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學區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三條 跟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應當在新學期開始三十日前,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居住、就業、流出或者轉學等證明,到居住地所在學區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超出學校辦學規模不能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學校應當及時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近入學的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執行學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絕本學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責令學生留級、停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
學校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和輟學學生,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採取措施,共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輟學學生復學工作。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經省、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兒童、少年學員的文藝、體育等單位,應當保證學員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

第三章 學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建設、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地理環境、交通條件等因素,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城市開發區、居民住宅區和大型古遺址保護區的規劃建設,涉及學校拆遷、合併、重建、新建的,應當將學校的設定和建設納入相關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並做好拆遷學校師生的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義務教育學校的均衡發展,統一學校的辦學條件,縮國小校之間辦學條件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辦學條件的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宿舍、食堂和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周轉用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村中國小現代遠程教育網路設施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共享優質教育資源,提高農村中國小教育教學質量。
義務教育學校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義務教育學校建設項目規費。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舍、教學設施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其中建築物抗震設防標準應當高於當地普通建築物的抗震設防要求,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建設、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建築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並配備相應的特殊教育教師和工作人員。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國有事業單位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承擔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依法管理和業務指導。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高等學校等國有事業單位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不得利用財政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得擅自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出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不得擾亂學校教學秩序、損害教學環境。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演練,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公安、衛生、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所需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鼓勵學生自願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負責校園周邊治安環境治理和交通安全工作;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周邊的衛生防疫、食品安全和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禁止在學校周邊新建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設施。已建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遷移學校或者遷移、拆除、關閉企業和場所設施。
禁止在學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開設網咖、歌舞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不得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等情況,核定教師編制並適時進行調整。寄宿制的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配備專職生活教師。
任何單位不得占用教師編制。
教師的招收錄用實行公開招聘。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實施,人事行政部門指導、核准。
教師的職務評聘、交流、考核管理,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教師資源,統一調配所屬學校的教師,在教師配備、培訓等方面向農村邊遠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傾斜。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校校長、教師交流制度,採取多種方式,幫助農村邊遠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提高教育教學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師年度考核制度。學校應當將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任、職務晉升、實施獎懲的依據。
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調離教師崗位或者予以辭退。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教師的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保證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津貼以及政策性補貼。農村邊遠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擔任班主任的教師享受津貼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養老、醫療、住房等社會保險,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和充分利用教師繼續教育資源,制定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培訓計畫,定期組織教師培訓,提高教師職業素質。
學校應當制定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計畫,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時間,並報銷培訓費用;脫產學習的教師,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二條 本省逐步實行師範類專業學生定向免費培養制度,定向免費培養的師範類專業畢業生,按照定向免費培養協定到學校任教。師範類專業學生定向免費培養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教師應當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履行教育教學職責,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不得組織或者參與本校學生的有償家教活動,不得在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學校課程改革和考試評價制度改革,建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第三十五條 學校和教師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基本質量要求,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以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教育為基礎,將學校教育與親職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進行社會公德、傳統美德和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形成健康的人格。
學校應當根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體育教學工作,保證學生的體育課時和課外體育活動時間,組織開展課外體育健身運動,使學生達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節假日向學生免費開放。
學校應當開展音樂、舞蹈、繪畫等教學活動,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提高學生的藝術實踐和鑑賞能力。
第三十八條 學校和教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課程計畫,合理安排教學,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不得開辦收費性補習班、輔導班。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師生比例均衡編班和配備教師,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違反規定的班額增加學生人數,不得跨學區選招學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的名稱、教育教學設施、師資與民辦學校和社會組織聯合辦學,不得占用教學時間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管理。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做好教科書循環使用的發放、回收、消毒、更新等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學校、教師、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及報刊雜誌。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落實全省義務教育經費的保障責任,根據各地財政收入狀況,確定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分擔義務教育經費的項目和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上級人民政府對義務教育的投入,不計入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投入增長的比例。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單列,實行專戶管理,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承擔並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資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資金主要用於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寄宿生活補助、校舍維修改造、公用經費補助等方面。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教育費附加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徵收,主要用於改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義務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學校、城市薄弱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主要用於寄宿制學校建設、校舍維修、教師培訓、遠程教育、教學設施配備等。
第四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幫助農村邊遠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的義務教育經費和專項資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縣級以上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義務教育經費撥付和使用情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八條 教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由所在學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依照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民辦教育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適用義務教育法和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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