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陝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和《財政部關於同意陝西省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是專項用於我省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同級國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級財政部門委託地稅部門代征,各級地稅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統一使用地稅部門印製的稅收票證進行徵收和繳庫。
單位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中列支,事業單位在銷售稅金中列支。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時填列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六條 各市、縣(市、區)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繳省級,由國庫直接劃解,就地繳入省國庫。市與縣(市、區)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七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規定,將應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因預繳稅款、技術性差錯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繳地方教育附加發生退庫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按《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庫。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必須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徵收,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任意擴大、縮小徵收範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徵收標準。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教育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徵收或代征手續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緩徵、減征、免徵或擴大徵收範圍以及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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