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管理,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加快江西省義務教育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同意江西省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的規定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 內容:教育附加徵收
  • 地區:江西省
  • 施行:2010年7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江西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發[2010]3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教育廳制定的《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檔案內容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管理,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加快我省義務教育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同意江西省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附加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應按規定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計征比率為2%。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級財政部門委託地稅部門代征,各級地稅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統一使用地稅部門印製的稅收票證進行徵收和繳庫。
單位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中列支,事業單位在銷售稅金中列支。
第六條 因遭受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有困難的,繳納主體可以向當地地稅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地稅部門提出核查意見,上報省地稅局匯總後交由省財政廳審核報經財政部批准,給予定期或定額減征或免徵。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時填列205類“教育”09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由省級統籌,專項用於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教育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各級財政、地稅、教育、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徵收、解繳、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從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江西省基本建設徵收中國小校舍修建附加費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1988]124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