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甘肅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0年5月19日
甘政辦發[2010]107號,甘肅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甘政辦發[2010]10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甘肅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地稅局 省國稅局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關於同意甘肅省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3號)和《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分別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同時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預算執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財政廳委託地稅部門代征。各級國稅部門應將增值稅和消費稅征管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地稅部門。
第六條 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時,使用省地稅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並嚴格按照《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甘地稅發〔2004〕73號)進行管理。
第七條 地稅部門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級20%、市縣兩級80%的比例分別就地繳入省級和市縣兩級國庫。省直管縣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縣;其他縣市區由市縣兩級協商確定地方教育附加80%的分成比例,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和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備案。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必須按財政部批准的範圍和標準徵收,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徵收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建設中國小校舍,改善中國小和職業教育辦學條件。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不得挪作他用。
省級財政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於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義務教育、中國小校舍建設、中國小和職業教育辦學條件改善等項目支出以及均衡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等支出。
第十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程式審核批准後下達執行。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預算,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資金的專項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的財務管理制度,統一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況,確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專款專用。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對應項級科目名稱。
第十二條 每月末,各級人民銀行國庫應分別將省級、市級、縣級預算收入月報表提供給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對報表數據相符時,簽署對賬結果;不相符時,及時與同級人民銀行國庫聯繫,查找原因,及時進行賬務調整,保證賬務核對準確無誤。
第十三條 地稅部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續費按實際徵收入庫數的3%計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當年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地稅部門不得從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中直接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稅務、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徵收、解繳、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時足額徵繳入庫和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緩徵、減征、免徵或擴大徵收範圍以及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區及部門,由上級或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按財政部《關於同意甘肅省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規定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委員會聯合制發的《關於甘肅省教育附加有關徵收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