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發布於1992-08-18,發布單位編號是826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 檔案號:甘政發[1992]170號
  • 發布日期:1992-08-18
  • 類別:規範性法規
實施細則
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1992年8月18日甘政發〔1992〕17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農村基礎教育的發展,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徵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是法定的義務教育經費的重要來源,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狠抓落實,依法徵收。
第三條徵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要認真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充分調動廣大民眾關心教育,支持教育的積極性,增強全民教育意識。
第四條依法繳納教育費附加,是廣大人民民眾應盡的義務,是農民的合理負擔,不能視為亂攤派。
第五條堅持誰徵收、誰使用的原則。切實做好徵收、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工作,提高教育費附加的使用效益。
第六條教育費附加開徵後,要繼續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集資辦學和個人捐資助學,拓寬教育經費渠道。
第二章 徵收辦法
第七條徵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實行分級負責制,以鄉(鎮)為基本單位,形成縣、鄉、村三級徵收網路。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巨觀指導。編制年度徵收計畫,將任務分解到鄉、定期督促檢查,並做好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征管工作,根據縣下達的計畫,將徵收任務落實到村,村落實到戶,責任到人。
第十條徵收工作由鄉(鎮)財政所負責,鄉財政根據用款計畫按季劃撥給鄉教管會。
第十一條鄉財政所對教育費附加在帳務上要設立專戶,作為教育事業的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徵收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甘肅省農業承包契約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製定,隨統籌費一併計征。
第十三條徵收形式,要從實際出發,本著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可以村為單位徵收現金,也可以糧代金,具體由鄉(鎮) 做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徵收時間,一般按農業收成夏、秋兩季一次或兩次征清,對不按時上繳或抗拒不繳的人員,要進行說服教育,對無故拖欠的人員,要採取一定措施,具體措施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徵收比例,對鄉鎮企業、基層供銷社、林、牧、副、漁業個體專業戶和其它經營單位,可按照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國務院第60號令《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對農戶(包括林、牧、漁業戶)由鄉(鎮)在每年按上年人均純收入2.3%的統籌費中,劃出1.3%作為徵收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
第十七條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和革命烈士家屬,經農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或免徵。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鄉(鎮)財政所根據本細則第十五條徵收的城市教育附加費列入預算內按專項資金管理;根據本細則第十六條徵收的農村教育費附加列入預算外按專項資金管理、並按單位和行政村分別立戶進行明細核算,分析考核收繳和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鄉(鎮)教育管理委員會具體管理使用教育費附加,年初提出預算分配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財政部門監督撥付使用,並上報縣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嚴格教育費附加的預決算制度和各種管理制度,一般實行鄉教管會一級核算,二級管理(教管會、使用學校)不準以撥代支,以領代報。
第二十一條教育費附加的使用要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和效益責任制。保證資金投入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二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使用範圍: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發展基礎教育所必要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文體器材、課桌凳購置、維修,校舍修繕、開展勤工儉學周轉金等公用經費。
第二十三條為了穩定民辦教師隊伍,逐步提高民辦教師的待遇,鄉鎮徵收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要劃出一定的比例,解決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四條為了統籌解決覆蓋全縣教育上的重點問題,經縣政府批准,縣教育部門可以從各鄉(鎮)徵收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總額中提取適當比例,作為全縣師資培訓、發展職業教育、開展勤工儉學周轉金、獎勵徵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先進鄉(鎮)和應付自然災害所必需的統籌經費,具體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五條為了保證教育事業的發展,各級政府不能因鄉(鎮)徵收教育費附加而減少教育事業經費的正常撥款和專項投資。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是國家設立的專項資金,任何部門單位無權截留,挪用,或平調,也不準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否則以挪用教育經費從嚴處理。
第二十七條鄉(鎮)教育管理委員會每年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情況,公布帳目,接受廣大人民民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人民政府要每年組織教育、財政、審計部門對鄉(鎮)教育費附加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要給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教育費附加的統計報表工作,鄉鎮每季度終五日內報縣教育和財政部門;縣(市、區)每季度終十日內報地(州、市)教育和財政部門;地(州、市)每季度終十五日內報省教委和財政廳,要提高統計報表質量,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上報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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