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安徽省政府在1987年08月24日為做好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工作,加快發展農村教育事業而制定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24
【生效日期】198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人均純收入在一百五十元以下的鄉(鎮),以及遇到特大自然災害的地方,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當年可以減征或免徵。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五保戶以及貧困戶,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酌情減征或免徵。
鄉(鎮)教育委員會根據鄉(鎮)人民政府下達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款額,定期編制具體用款計畫,送鄉(鎮)財政所核定後撥款。
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票據、清冊由縣財政局統一印製。鄉(鎮)財政所可以從徵收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取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作為徵收費用。
村民委員會收取的現金及票據存根應及時上繳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對票據至少應保存三年。
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和使用情況,並接受上級教育、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指導、監督。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經批准擅自調減或提高計征額度,以及由於主觀原因未按計畫完成徵收任務的單位、個人,縣、鄉(鎮)人民政府應按分工責任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限期補征缺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