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教育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和改革普通教育財務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普通教育經費,更好地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服務,根據《安徽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普通教育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31
【生效日期】198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普通教育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8月31日皖政〔1987〕6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革普通教育財務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普通教育經費,更好地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服務,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財務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勤儉辦學,努力提高辦學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財務管理工作是普通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並確定一位負責人分管財務工作,審批財務收支。
第四條根據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和現行的財政體制,地、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在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指標內,直接分配、管理所屬學校的教育事業費;負責對所轄的各級各類學校經費安排、使用以及教育費附加的徵收、使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監督。
鄉(鎮)教育部門負責分配、管理所屬學校的辦學經費,提出教育費附加的使用方案,送鄉(鎮)財政所核定撥款。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安排教育事業費預算,應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證做到“兩個增長”。
教育事業費預算每年由財政部門核定後,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掌握使用。地、市、縣教育部門直管的學校,其經費由教育部門直接下達到學校,區、鄉(鎮)所屬學校的經費,由同級教育部門提出安排意見,經財政部門核定後,年度預算指標一次下達到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剋扣、挪用學校經費。
第六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安排學校的教育事業費,應實行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的分配辦法,加強定員定額管理,把事業發展、招拿數量與經費分配掛起鉤來。目前全面實行尚有困難的地方,應先在城市和縣管中國小中實行。
綜合定額包括教職工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人民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一般設備購置費和修繕費等。專項補助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專項設備費、重點維修費、脫產進修人員培訓費和特殊項目補助費等。
第七條各級各類學校實行“經費包乾,節餘留用,超支不補,自求平衡”的原則,學校有權自主統籌安排使用預算經費。
第八條各級財政和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核定的年度預算招標和所屬單位的分月用款調計畫,照顧教育的特點,及時撥款。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按規定編報季報和年度決算報表。預算撥款屬待結算資金,不得以撥代支,領款單位不得以領代報,各項經費開支,必須取得原始憑證方能結算。年終結餘,應按規定辦理結轉手續,不準虛列支出或轉移資金。
第九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按省財政廳關於《安徽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切實管好用好專項資金,並及時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條預算外資金主要有:教育費附加、勤工儉學收入、學生繳納的雜費收入、捐資助學收入、招生費收入、實驗室對外開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所有預算外資金,都必須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設立專戶,並按照國家關於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保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和預決算制度,按照先收後後支、量入為出的原則,切實管好用好。不得將預算內資金轉入預算外,也不得把預算外支出擠入預算內報銷。
第十二條各項預算外資金收支按下列辦法管理:
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應按規定徵收,首先用於改善本鄉(鎮)的國中、國小辦學條件,近期內主要用於校舍修建和課桌凳添置等;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改善中國小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
勤工儉學純收入應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擴大再生產,用於師生集體福利和獎勵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學生繳納的雜費收入,全部留給學校,用於公務、教學業務等方面的開支。
捐資助學收入,除用於資助者商定的項目外,其餘部分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招生費收入套用於招生開支的各項費用。
實驗室對外開放的收入,應首先用於補償消耗的水電,材料等費用。其純收入主要用於改善師生教學、生活設施等。
各項預算外收入必須按上述規定使用,不得擅自用於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私設“小錢櫃”或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依照省人民政府關於《招收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處罰辦法》所得的罰款收入,應按規定上交當地財政,由財政部門撥給教育部門,用於本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四條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材料。學校應建立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材料賬冊(含預算外資金購置的財產物資),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產物資的管理人員要力求穩定,工作調動時,應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和材料的採購、領發要嚴格按計畫進行,並健全審核、驗收制度,及時結報,定期檢查核對。因盲目採購或管理不善造成浪費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屬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商品,按規定報批後,方能購買。
第十六條學校固定資產的調撥、報廢和殘值處理等,應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章 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設定財會機構,配備有一定政策、業務水平的專職財會人員,統一管理本系統的財會工作。鄉(鎮)教育部門要配備專職財會人員,統管本地的教育財會工作。
學校一般均應設立財會機構,規模小的學校可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非國家正式工作人員不能擔任財會工作。
第十八條財會機構、財會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財務核算,實行財務監督;
(二)擬訂本單位辦理財會事務的具體辦法;
(三)參與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計畫,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
(四)辦理其他財會事務。
第十九條財會人員必須努力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執行《會計法》和《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刻苦鑽研業務,忠於職責,勤奮工作,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負責人,要支持和保護財會人員履行職責。財會人員因忠於職守、堅持原則而受到錯誤處理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對玩忽職守、喪失原則的財會人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責成所在單位予以撤換。
第二十條教育主管部門要關心和加強財會隊伍的建設,切實做好財會人員的培訓提高和職稱評定工作,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會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財會機構的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財會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會機構負責人,財會主管人員監交。財會機構負責人、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行政領導人監交,必要時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在沒有辦好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第六章 財務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的財務監督,及時了解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定期組織財務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處理。對侵占、剋扣、貪污、挪用教育經費的,要限期如數追回,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第二十三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教育經費的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地、市、縣教育、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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