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籌措義務教育經費暫行辦法

1989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2月1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籌措義務教育經費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2.17
  • 實施時間:1990.02.17
第一條 為實現我市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劃的目標,加快發展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經費的籌措和管理,逐年增加教育投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在正常情況下,市財政經常性收入每增長1%,教育經費應增長1.2%以上,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事業費的公用部分實際上逐年增長。
鄉(鎮)財政收入應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條 市、區機動財力用於教育的比例應不低於20%,市自籌的基本建設投資用於教育的比例應不低於15%,城市維護建設稅用於中、國小校舍修繕的比例應不低於10%。
第五條 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財政所負責徵收,鄉(鎮)稅務所協助。人均年純收入500元(含500元)以上的鄉(鎮)按2%計征,3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按1.5%計征。
第六條 凡在我市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因偷稅而被查出需補繳稅收的,應同時補繳教育費附加。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均應先按本條之規定繳納義務教育費附加。教育主管部門應根據它們辦學的情況,酌情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辦學校的補貼。
第七條 地方煤礦、小井窯銷售的煤炭,按銷售金額的1%提取,用於義務教育。
第八條 財政預算外收入按年度實際收入的10%提取,用於教育。
第九條 自籌的基本建設投資,除能源、交通、農業、教科文衛項目外,一律按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5%計征義務教育費。市自籌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城市開發區應配套興建中國小、幼稚園,其建設資金必須予以保證。
第十一條 企業和事業單位在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自辦、聯辦中國小,其辦學所需經費自行籌集。
第十二條 校辦工廠、農(林)場納稅,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校辦工廠的收入除用作擴大再生產外,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十四條 籌措的義務教育經費,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義務教育事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非財政預算內撥款部分套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及改造危房,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使用,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各單位籌措的義務教育經費按月轉入市教委,交市財政專戶儲存,按義務教育經費專項資金管理。
義務教育經費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義務教育經費的籌措、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以外,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再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集資,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部門應予以制止;對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不停止原處罰的執行。
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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