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暫行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暫行規定(桂政發〔1991〕48號1991年7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暫行規定
  • 時間:1991年7月22日
  • 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保證教育經費的穩定與增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教育經費是指各級財政對教育的撥款、教育費附加、社會集資、學雜費和校產收入等。
第三條教育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實行多渠道籌集。
二、財政撥款
第四條財政教育的撥款包括預算內教育事業費,預算內教育基本建設投資。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門事業費和基建設投資中用於教育的支出,各種專項資金中用於教育支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有關“地方政府的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的規定,並確保學生平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地方各級機動財力應劃出一定比例用於教育。鄉(鎮)財政收入應主要用於教育。
第六條國家撥給的各種教育專項補貼,各級財政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的配套資金。
第七條國家給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按10%用於貧困地區實用技術培訓;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按30%以上的比例用於這類地區的教育。
三、教育費附加
第八條根據國務院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其稅額的2%繳納教育費附加,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上繳財政金庫。各級財政部門按先收後支、收支相等的數額,定期撥付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九條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開徵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農戶按年人均純收入的1--2%計征,一年徵收一次,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和民眾的承受能力提出具體徵收辦法,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農村教育費附加本著取之於鄉、用之於鄉的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徵收並安排使用。特別貧困的地方和農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減免。
第十條鄉(鎮)企業按利潤10%稅前提留的給鄉(鎮)人民政府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用於教育的部分不得少於25%。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建房要徵收學校修建費。城鎮按建築面積每一平方米2元計征;農村按建築面積每一平方米1元計征。此項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代收,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專控商品附加費時,加收2%用於教育,由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代收並轉給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地方財力和學校自籌資金安排的各級各類學校的基本建設,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規定減免有關稅款。
四、社會集資
第十四條社會集資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在一定時期內,動員廠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眾個人,以提供資金、物資和勞務等多種形式籌措教育經費。
第十五條分工負責,集資辦學。城鎮各級各類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應列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教育行政部門在開發區、住宅小區舉辦中國小校,所需資金由該區房建單位在公共設施配套建設中統籌安排。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所需資金由辦學單位或公民負責籌措。農村中國小校校舍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主要由鄉、村負責籌集;縣人民政府對有困難的鄉、村,應酌情予以補助。高中、國中、國小每生每學期分別收取10元、7元和5元,用於學生所在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有困難的學生,經學校批准可以免收。
第十六條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自願、量力和民眾受益的原則,有計畫地組織社會集資辦學。城鎮廠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在財力、物力諸方面積極支持所在地政府辦好教育。支持辦學的資金,企業在自有資金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預算外資金中列支。職工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市、縣人民政府規定,單獨或聯合舉辦中國小,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支持並在業務上予以指導。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辦學需要可向本轄區內的國家幹部、職工集資。
第十八條鼓勵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社會各界人士捐資助學。
歡迎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外籍團體和友好人士捐資、捐物支持我區發展教育事業。
第十九條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經財政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教育基金。
第二十條社會集資辦學的資金,原則上那一級政府籌集由哪一級政府安排使用,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五、學雜費和校產收入
第二十一條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學校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收取雜費,向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收取學雜費。
第二十二條各級各類學校都要積極發展校辦產業,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舉辦校辦企業和農(林)場,增加學校收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此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校辦廠場等企業,除生產國家規定不允許減免稅的產品和八個小企業外,其他產品按規定徵收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包括隨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農林特產稅由財政部門返還當地教育部門,用於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大專院校進口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免徵關稅。
六、教育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項教育經費由教育部門統一管理使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建立健全財務和審計制度,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嚴禁鋪張浪費和貪污挪用。對違犯財經制度和紀律者,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教育費附加、社會集資要用於改善教育設施和辦學條件。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因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而減少教育事業費撥款。鄉(鎮)、城區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市、縣可視實際情況提取不超過20%的數額用於調劑、補助較困難鄉(鎮),不得挪作他用。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辦職工子弟學校且已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可酌情返還一部分給繳納單位,用於職工子弟學校。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嚴格執行自治區關於收取學雜費標準和範圍的規定,不得亂收費、亂攤派。社會也不得向學校和學生亂收費、亂攤派。
第二十七條要充分發揮各種專項補助費的使用效益,對使用效益好的單位應予表彰。
七、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自治區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矛盾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托有關職能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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