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基礎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發布單位是82202,發布文號是黔府發[1991]44號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基礎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日期:1991-09-11
-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1]44號
貴州省基礎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1年9月11日黔府發〔1991〕4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基礎教育,推進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實施,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基礎教育包括:普通中國小、農、職業中學、幼稚園(所)、盲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國小”)及中等以下各類成人教育。為基礎教育服務的校辦廠、場、店,以及校外教育機構等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我省基礎教育實行省、地(州、市)縣(區、特區、縣級市,下同)、鄉(鄉級鎮,下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派出機構,下同)應切實落實教育的戰略地位,將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列入各級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責任制,把基礎教育的工作情況作為對有關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並按本規定明確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教育全面負責,接受上級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大工作委員會,下同)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教育的具體工作,並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和評估。
鄉人民政府設定教育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鄉教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派出機構,下同)應切實落實教育的戰略地位,將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列入各級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責任制,把基礎教育的工作情況作為對有關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並按本規定明確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教育全面負責,接受上級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大工作委員會,下同)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教育的具體工作,並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和評估。
鄉人民政府設定教育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鄉教育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貫徹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基礎教育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教育發展規劃、地區性基礎教育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教育督導制度,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努力增加對教育的投入,在保證增加財政對教育撥款的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依靠人民民眾,多渠道籌措基礎教育經費,增加社會和個人對教育的投入,為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二章 省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第六條對全省基礎教育的規模、發展、布局等進行巨觀管理和調控,制定辦學條件標準。
組織、指導全省基礎教育改革、教育科學研究和勤工儉學工作。
部署、指導全省中國小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統籌規劃全省教師隊伍的建設,主要負責培訓高中的領導幹部和教師。
對全省基礎教育的教育管理、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分類指導和檢查督促。
負責全省普教、職教、成教的統籌(以下簡稱“三教統籌”)和農業、科技、教育的統籌工作。
組織、指導全省基礎教育改革、教育科學研究和勤工儉學工作。
部署、指導全省中國小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統籌規劃全省教師隊伍的建設,主要負責培訓高中的領導幹部和教師。
對全省基礎教育的教育管理、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分類指導和檢查督促。
負責全省普教、職教、成教的統籌(以下簡稱“三教統籌”)和農業、科技、教育的統籌工作。
第七條安排全省教育基建經費及各種專項補助經費,提出全省教育事業費預算,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予以落實。督促、檢查各地落實《貴州省關於多渠道籌措基礎教育經費暫行辦法》,逐步達到“教育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以下簡稱“兩個增長”)。
制定教育經費開支標準。加強對全省各級財政用於基礎教育撥款的監督和檢查。
制定教育經費開支標準。加強對全省各級財政用於基礎教育撥款的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制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定員比例,負責全省基礎教育人事工作的巨觀管理。指導全省中國小教職工的調資和技術職務考核、評審工作。
第九條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國家教委部署的有關基礎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主要職責
第十條全面落實《貴州省關於多渠道籌措基礎教育經費暫行辦法》,按照“兩個增長”的要求,落實教育事業經費、基本建設經費及各種專項補助經費對本行政區域內用於基礎教育的撥款進行監督、審計和決算。
第十一條審批本行政區域的普通高中、農、職業高中及直屬中國小的設定、搬遷、合併、停辦。核定直屬教育行政和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考核、任免直屬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管理教職工隊伍。
第十二條組織本地區中國小教職工的調資、技術職務考核、評審等工作。
第十三條對所轄縣普及初等教育和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組織驗收和複查。
組織和指導本地區基礎教育改革、教育科學研究、勤工儉學和師資、幹部的培養、培訓工作。主要負責培訓國中的領導幹部和老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的教育管理、教育質量及辦學效益進行督導和評估。負責“三教統籌”和農業、科技、教育的統籌工作。
組織和指導本地區基礎教育改革、教育科學研究、勤工儉學和師資、幹部的培養、培訓工作。主要負責培訓國中的領導幹部和老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的教育管理、教育質量及辦學效益進行督導和評估。負責“三教統籌”和農業、科技、教育的統籌工作。
第十四條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同級黨委部署的有關基礎教育的工作。組織統籌各有關部門共同抓好基礎教育。
第四章 縣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第十五條按教育經費“兩個增長”的原則,努力增加財政對教育的投入。在年度教育經費落實以後,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事業規劃統籌安排使用,財政部門加強監督、審計。依照國家規定徵收城市教育費附加和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制定本縣、鄉、村和社會各界集資辦學、捐資助學及組織勤工儉學的具體辦法。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基礎教育經費,按規定的標準逐步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六條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初級中學及以下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搬遷、合併、停辦。落實本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年度招生計畫,組織招生工作。
第十七條核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和直屬教育行政、教育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管理全縣教職工隊伍。考核、任免本縣鄉(鎮)級以上學校的領導幹部。切實做好中國小教職工的調資和技術職務考核、評審、聘任工作。
落實民辦教師政策,兌現民辦教師報酬,不斷改善民辦教師待遇。
落實民辦教師政策,兌現民辦教師報酬,不斷改善民辦教師待遇。
第十八條統籌安排縣內學校教師的進修培訓,主要抓好國小教師的進修和培訓工作,使之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加強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各級幹部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深化農村教育改革。對本縣各級各類學校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
落實本縣的“三教統籌”和農業、科技、教育的統籌工作。
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深化農村教育改革。對本縣各級各類學校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
落實本縣的“三教統籌”和農業、科技、教育的統籌工作。
第十九條維護學校正常秩序,保障學校校舍、場地和財產不受侵害,保證師生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條完成上級黨委、政府、教育部門部署的有關基礎教育的工作。
對尚未撤銷的區公所管理教育的職責作出規定。
對尚未撤銷的區公所管理教育的職責作出規定。
第五章 鄉(鎮,下同)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第二十一條根據本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教育校點的設定和調整意見,報上級審批。
管好上級核定的教育經費。遵照《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將鄉財政收入主要用於教育。
依照規定徵收本鄉的教育事業費附加,並做到專戶存儲,保證用於教育,並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組織動員本鄉集體和個人集資辦學、捐資助學。採取切實措施,不斷改善學校辦學條件,逐步提高民辦教師待遇,按時兌現民辦教師報酬。
管好上級核定的教育經費。遵照《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將鄉財政收入主要用於教育。
依照規定徵收本鄉的教育事業費附加,並做到專戶存儲,保證用於教育,並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組織動員本鄉集體和個人集資辦學、捐資助學。採取切實措施,不斷改善學校辦學條件,逐步提高民辦教師待遇,按時兌現民辦教師報酬。
第二十二條督促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依法按時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讓兒童、少年受完本縣人民政府規定年限的教育,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切實抓緊掃除文盲及掃盲後教育工作,積極組織本鄉的中學畢業生和青少年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術教育或培訓,使之在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發揮作用。
切實抓緊掃除文盲及掃盲後教育工作,積極組織本鄉的中學畢業生和青少年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術教育或培訓,使之在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條協助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好本鄉的學校教職工隊伍。對鄉級學校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提出建議和意見,依照上級授權,負責其他學校領導幹部的任免工作。監督各村民委員會辦好本村國小(教學點)和幼稚園(班)。
督促學校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把德育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加強師生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強教育管理,切實搞好勤工儉學。
督促學校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把德育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加強師生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強教育管理,切實搞好勤工儉學。
第二十四條發動廣大民眾,制定鄉規民約,保護學校校舍、場地和財產,保護師生員工的正當權益,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樹立重教、尊師、愛生的良好風尚。
第六章 企事業辦學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和軍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舉辦中國小(簡稱企事業辦學,下同),是適應我國國情的一種辦學形式,是我省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企事業辦學實行辦學單位為主、地方教育部門為輔的管理體制。
企事業辦學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企事業辦學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二十六條各辦學單位要從實際出發,制定辦學總體規劃。對基礎教育各類學校的新建、撤、並、停辦等,由各辦學主管部門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協商,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學校類別、層次報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各辦學單位要按照“兩個增長”的原則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辦學經費,改善學校辦學條件,使之逐漸達到規定的辦學條件標準。各級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按〔87〕黔教計字第28號檔案規定,將一定比例的教育費附加返還給企事業,作為對新辦學校經費的補貼。
各辦學單位要按照“兩個增長”的原則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辦學經費,改善學校辦學條件,使之逐漸達到規定的辦學條件標準。各級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按〔87〕黔教計字第28號檔案規定,將一定比例的教育費附加返還給企事業,作為對新辦學校經費的補貼。
第二十七條各辦學單位要加強學校領導班子和教師隊伍建設,按教育規律辦事,做好學校領導幹部的考核任用、教師的考核、聘用、招生錄取、教學教研等工作。地方教育部門在教學業務和師資培訓等方面,對企事業辦學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地、縣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